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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其中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了重點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1999年,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003年和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文件將靈活就業人員、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把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重點問題優先解決。
200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出臺《關于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將未參保的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和改進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出臺《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增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濟和保障能力,強化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0年,社會保險法頒布,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入法制化軌道。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參保人數24 357.67萬人。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合計4821.14億元,比2005年增長2.53倍;基金支出合計3892.93億元,比2005年增長2.72倍;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5525.52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47倍(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來源于單位、個人、財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別為3520.62億元、986.99億元、167.21億元和146.32億元,分別占73.02%、20.47%、3.47%和3.04%(見圖2)。
2011年底基金結余中,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1359.65億元、2815.84億元和1350.03億元,分別占24.61%、50.96%和24.43%;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3351.10億元、1040.38億元和1134.04億元,分別占60.65%、18.83%和20.52%。
從基金結余形態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2358.36億元、3111.45億元、55.71億元,分別占42.68%、56.31%、1.01%。
二、主要成效
(一)參保覆蓋面不斷擴大。
截至2011年底,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24 357.67萬人,比2005年底增長88.72%。2011年全國有115 138.89萬人次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比2005年增長207.14%(見圖3)。
(二)醫療保障水平穩步提高。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報銷比例逐年提高,到2011年達到了77%。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報銷比例近年來也穩步上升。2011年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平均實際報銷比例為64.10%,比2005年增長5.19個百分點(見圖4)。
(三)較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2008年以來,為妥善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從制度和資金上解決經濟體制轉軌和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文件,按照多渠道籌資、財政支持、地方盡責、中央補助的原則,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2008年至2009年,中央財政先后兩次共安排509億元專項補助,幫助地方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長期未解決的問題,并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推動地方統籌解決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等其他城鎮未參保人員醫療保障問題。截至2011年底,累計將1031萬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醫療保險。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基金9729.25萬元。其中:用于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1948.33萬元,平衡縣級財政預算548.32萬元,用于設備購置等其他支出303.6萬元,委托理財6929萬元。
——4個省本級、22個市本級和42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為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報銷醫療費用826.09萬元。
——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牟取不正當利益。部分地區的醫療機構等單位通過虛假發票、虛假病例、掛床住院、濫開藥物等手段套取資金9472.28萬元;個別人員挪用代收的醫療保險費2600萬元,用于向房地產公司借款或投資。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范。9個省本級、28個市本級和101個縣71.88億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8個省本級、90個市本級和272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767個、違規開戶385個;22個市本級和161個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范,133家企業封閉運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2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32個縣社保、稅務等部門延壓醫療保險費收入等5.97億元;1個市本級和1個縣3382.47萬元調劑金管理不規范;66.38億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范。3個省本級、36個市本級和275個縣41.73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8個市本級和34個縣征收機構應征未征醫療保險費2.32億元;4個省本級、9個市本級和9個縣征收機構擅自減免醫療保險費7.69億元;21個省本級、173個市本級和785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醫療保險費25.8億元;6個市本級和22個縣隱瞞欠費1.41億元;1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1個縣擅自核銷欠費2195.8萬元;7個省本級、37個市本級和154個縣欠繳醫療保險費37.86億元;3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醫療保險費89.58萬元;1個市本級和17個縣未及時報銷醫療費用等1615.63萬元;部分地區存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費用不及時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范問題,涉及金額43.35億元。
——部分人群相關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實到位。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02.85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部分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有158家單位仍自行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98.34億元,其中44家單位執行不同于當地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政策,有51家單位執行不同于當地的待遇核定辦法。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三項基本醫療保險中,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為單位參保,新農合以家庭為單位參保,險種間保障對象有交叉,即便同一險種各地政策也有差異。上述情況造成重復參保,截至2011年底,538.47萬人重復參加新農合、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造成財政多補貼7.92億元。
——部分地區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統一。3個市本級和5個縣未履行規定的報批程序,自行降低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少征醫療保險費收入4.24億元;1個縣自定政策,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14個非獨立行政區劃的開發區執行不同于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150.8億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