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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范。13個省本級、96個市本級和392個縣427.37億元社會保障資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18個省本級、170個市本級和795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4704個、違規開戶2707個;7個省本級、42個市本級和326個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范,150家單位封閉運行的社會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5個省本級、37個市本級和151個縣社保、稅務等部門延壓社會保險費收入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80.16億元;4個省本級、31個市本級和16個縣103.09億元調劑金管理不規范;394.05億元社會保障資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范。13個省本級、144個市本級和1099個縣565.31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5個省本級、21個市本級和102個縣征收機構應征未征社會保險費32.55億元;6個省本級、24個市本級和70個縣征收機構擅自減免社會保險費27.07億元;4個省本級、18個市本級和90個縣少征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1億元;31個省本級、274個市本級和1214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社會保險費98.70億元;4個省本級、19個市本級和82個縣隱瞞欠費79.14億元;3個省本級、2個市本級和5個縣擅自核銷欠費6183萬元;12個省本級、84個市本級和436個縣欠繳保費370.76億元;2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59個縣將17.56億元新農保、城居保個人賬戶基金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1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48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10.12億元;2個省本級、21個市本級和246個縣未及時發放社會保障待遇或報銷醫療費用13.34億元;部分地區存在以物抵費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范問題,涉及金額235.60億元;個別地方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現象。
——部分人群相關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實到位。截至2011年底,尚有192.90萬名被征地農民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障;2011年,127.57萬名被征地農民雖然參加了養老等社會保障,但待遇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57.90萬名農民工參加了部分保險,有26.61萬名農民工五項社會保險均未參加,占抽查人員的9.52%。
——部分行業和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有177家單位仍自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377.58億元,其中54家單位執行不同于當地的繳費基數核定和繳費比例政策,有56家單位執行不同于當地的社保待遇核定辦法。9個省全省和8個省的22個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設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和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258.51億元,支出152.26億元,其中3.33億元用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截至2011年底,這些地方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95.33億元。
——部分省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完全實現省級統籌。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7個省尚未完全達到省級統籌的“六統一”標準。
——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較為滯后。社會保障涉及多部門、各層級,關系千家萬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關重要,但全國統一的信息化平臺尚未建成,不利于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新農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分別有336個縣和1657個縣尚未實行信息化管理;盡管近年來有關部門加強了新農保信息化建設,但仍有472個縣的新農保未實行信息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各地累計投入并使用89.57億元建成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由于標準尚不統一,數據較為分散,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島”現象。部分信息系統數據質量不高,社會保障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數據也未能充分共享,有19個省本級、226個市本級和1823個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尚未建立與工商、民政和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審計抽查發現,由于信息未能共享,社會保障部門未及時掌握保障對象死亡信息,向7.20萬死亡人員發放養老金、低保金等1.75億元。
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堅持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及時糾正違規問題,并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民政部等部門出臺了《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各省已出臺或完善社會保障相關制度941項。截至2012年7月25日,部分問題已整改到位。其中:
——歸還擴大范圍支出資金、清理違規投資運營資金,以及追回被騙取和多支付資金等26.62億元。
——清退不符合條件和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107.78萬人。
——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78.66億元,補計社會保險基金利息收入26.75億元,補繳社會保險費85.83億元。
——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賬戶254個,涉及資金65.83億元;規范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967.78萬個,涉及金額29.63億元。
——將符合參保條件的105.15萬人納入社會保障,向100.37萬人補發社會保障待遇2.47億元。
對尚未整改到位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正在進一步整改中。對移送的案件,有關部門正在依法立案查處。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多年來,我國采取分人群設計、分部門管理、分地區實施的方式,推動了社會保障制度從無到有、快速發展。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推進,人口流動規模不斷擴大,相關制度銜接不夠和分散、交叉等缺陷逐漸顯露,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改進和完善。
——部分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目前,社會保險各項制度是分人群設計的,相互間尚未制定明確的銜接辦法,即便同一險種各地執行的政策也有差異,從而造成重復參保和轉移接續困難問題。截至2011年底,112.42萬人重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或城居保,1086.11萬人重復參加新農合、城鎮居民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造成財政多補貼17.69億元,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9.57萬人重復報銷醫療費用1.47億元;全國共有240.40萬人跨省擁有兩個以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此外,部分地區由于老農保問題復雜,新農保推進工作量大,還存在老農保基金尚未轉入新農保的問題。
——各地實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統一。從繳費政策看,截至2011年底,21個省本級、201個市本級和1252個縣未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全國實際執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共有16種,最高為22%,最低為10%,有8個省份尚未實現省內繳費比例統一,有的省份繳費比例多達12種。另外,5個省本級、4個市本級和8個縣自定政策降低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少征保費收入517.34億元;3個省本級、6個市本級和9個縣自定政策,對社會保險的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16個非獨立行政區劃的開發區執行不同于當地的社會保險政策。
——社會保障運行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目前,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由多個部門分別管理,由不同經辦機構經辦,征收機構也不統一,部門間工作銜接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政策執行的總體效果。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由多個部門分別管理,相互間工作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上部分地區社會救助基層服務能力不足,管理比較薄弱,工作手段比較落后等原因,導致國家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加醫療保險的政策在一些地區未得到完全落實。截至2011年底,有2514個縣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累計結余126.39億元,相當于這些地區當年醫療救助資金財政投入的80.28%,但這些地區低保人員中按政策得到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加醫療保險的僅占63.69%;審計抽查由不同機構征收五項保險費的7522家企業中,有6123家存在各項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核定不一致的情況,占81.40%。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305.92億元社會保障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五、審計建議
為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紓解社會矛盾、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國家長治久安”的功能,從長遠看,應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安全與保值、近期與長遠”的關系,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協同推進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與財稅體制、收入分配、戶籍管理、醫療體制和事業單位等領域的改革;以消除參保對象戶籍界限、城鄉界限、單位性質界限為重點,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一體、覆蓋全民、科學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縮小不同群體的保障水平差距,推動社會保障實現人群全覆蓋,使廣大人民群眾平等共享發展成果。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應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法規。一是結合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實施,盡快修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法規制度,明確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的銀行存款優惠計息辦法,研究制定工傷預防費用支出管理使用辦法。二是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督促地方政府對擅自降低繳費比例和基數等政策進行清理規范,督促將封閉運行社會保險基金納入社會統籌,盡快研究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納入社會統籌的意見,逐步實現社會統籌。三是制定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的銜接辦法,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不同險種間、基本醫療保險不同險種間的銜接辦法,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提高制度的整體性和協調性。四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切實解決人員流動過程中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
(二)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運行機制。一是進一步合理劃分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責任,建立科學的責任分擔機制,并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著力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持續穩定的社會保障網,促進勞動力要素有效流動和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二是在鞏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明確養老保險事權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繼續探索做好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三是積極研究應對人口老齡化影響的措施。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監督管理。一是建立各級政府社會保障協調管理機制,推進社會保障政策制定、業務管理和改革步調的協調統一,逐步實現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統一和業務經辦機構的統一;適應社會救助工作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基層能力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二是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建立規范完整的社會保障預算,完善公共預算、國有資本預算對社會保障預算的投入機制,繼續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穩步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和待遇水平。三是結合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深化政務公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信息公示和披露的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有關部門應重點加強醫療保險、社會救助,以及特殊群體社會保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多部門聯合的家庭收入財產核定機制和全國異地協查合作機制,有效預防和控制違規行為。四是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信息平臺,逐步實現社保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信息系統的共享,實現縱向貫通、橫向互聯,加強對資金流向的實時監控,促進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下一步,審計署將繼續跟蹤審計整改情況,并適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