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2日電(記者劉聲)中華全國總工會今天公布,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工會新增會員1417.3萬人,其中農民工會員798.3萬人,工會會員總數達到2.26億人。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最關心的勞動報酬權益,贏得職工信任。
一些地方調查表明,70%以上的職工對工資集體協商表示歡迎和擁護,并希望能夠發揮更大作用。一些企業經營管理者也感到解決與職工的利益關系矛盾離不開協商,因而在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都會主動要求與工會展開協商。在一些城市,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職工工資普遍比同行業未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高10%至15%。
工資集體協商又稱工資共決,是指通過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共同參與、共同決定勞動者工資的一種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中的重要部分。
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124.70萬份,覆蓋企業211.21萬個,覆蓋職工16196.42萬人。日前全總明確提出:“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力爭到2012年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扎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
全總今天明確要求,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行為,由地方工會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置,并對逾期不改的應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全總有關負責人說,全國各級工會還將進一步加強分類指導,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突出協商工資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突出協商工資支付保障,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對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突出理順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關系,提高職工工資在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比重;針對許多地區塊狀經濟、集群經濟發展的特點和中小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的實際,根據同行業、同區域職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訴求,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有效解決一些非公企業、中小企業工會在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中“不敢談”、“不善談”等問題。
全總要求,各地工會積極參與地方各級人大、政府關于工資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將集體協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爭取對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程序、信息提供等設立必要的強制性條款,強化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執行力;建立工資集體合同簽訂和履約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履約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監督檢查作用,確保嚴格履行工資集體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