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
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支持和幫助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園、新家園,建設社會主義新玉樹,保證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恢復重建主要任務,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并超過災前水平,現就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要充分考慮玉樹地震災區的特殊困難,既要與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區發展、游牧民定居、生態移民等政策相銜接,更要從玉樹地區災后恢復重建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和支持力度。
?。ㄒ唬┲醒霝橹鳌⒍喾街г暮蠡謴椭亟ㄋ栀Y金以中央財政資金為主,同時包括省級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
?。ǘ┙y籌考慮、突出重點。根據受災程度,統籌做好不同受災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將人口數量多、損失嚴重的極重災區玉樹縣結古鎮作為恢復重建工作的重點,同時兼顧玉樹縣隆寶鎮、仲達鄉、安沖鄉、巴塘鄉4個重災鄉鎮。對一般災區和災害影響區鄉鎮,支持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以及受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和修復。
?。ㄈ┛偭堪伞⒎诸惪刂?。中央財政對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實行“總量包干,分類控制”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根據規劃項目和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資金、捐贈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ㄒ唬┮灾醒胴斦橹靼才艦暮蠡謴椭亟ㄙY金。
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收入資金、車購稅專項收入資金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資金。根據重建目標和任務,中央財政資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億元,明、后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中央財政安排的其他有關專項資金也要向受災地區適當傾斜。
青海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安排資金用于恢復重建。中央有關部門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收的捐贈資金,要直接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于恢復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共同組成以中央財政為主的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按照災后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主要采取項目投資、居民個人補助、資本金注入、貼息等方式,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
對玉樹地震災區城鄉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職工)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則安排資金;對一般受損住房維修加固,適當安排資金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方式由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區分不同情況確定。
2.城鎮建設。
恢復重建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新建的城鎮道路、橋梁,城鎮供水、供氣、供熱以及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配套管網等。
3.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教育、衛生、科技、地震、計劃生育、廣電、文化文物、體育、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公檢法司等公共服務設施。其中恢復重建教育、衛生設施優先安排社會捐贈資金,重點用于新建。
對宗教活動場所,按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現有管理程序,分寺院、活佛和教職人員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進行恢復重建。
4.基礎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災區范圍內主要干線公路、農村公路以及受損民航設施、公眾通信網和應急通信設施、郵政服務設施,以及水利、電力電網等設施。
5.產業恢復重建。
支持恢復重建玉樹工商企業、金融網點,恢復農業、畜牧業生產能力,發展環保型產業和特色文化、旅游等產業,建設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
6.其他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農牧區(林區)生產生活設施,支持以工代賑、震后廢物及建筑垃圾處理、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災毀土地整治、氣象監測預警、地質災害防治、綜合減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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