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收政策。
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5年內免征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3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征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經有關部門鑒定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促進就業:
1.受災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后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后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
(三)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保障支付清算、國庫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加大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力度。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并對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水平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允許受災地區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信貸資金來源。
2.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后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
3.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1.保護受災地區客戶合法權益。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于符合現行核銷、重組和減免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重組和減免。
實行外債減免政策:
對政府外債項目因地震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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