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扶貧政策。
1.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扶貧開發支持力度,在安排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和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時向災區傾斜,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對災區農村貧困群眾予以支持,幫助其盡快恢復發展生產。
2.適當提高貧困村基礎設施建設、貧困戶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解決貧困家庭災后恢復重建面臨的突出困難。
3.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災區群眾投身災后恢復重建,參與建筑廢墟清理、住房建設、農牧區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后恢復重建任務。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中央企業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提供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以及人力培訓等方面支持。
2.東部省市和中央國家機關對口支援青海藏區工作要優先在玉樹災區啟動實施。
3.原有東西扶貧協作支援省要重點做好支持玉樹災區工作。
4.青海省要組織省內財力、物力、人力支援災區建設。
以上援建及援助項目除對口支援省市確認為自愿、無償援助的項目外,按照市場運作、保本微利原則實施,所需資金由青海省從災后恢復重建包干資金中解決。
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援建省市,在組織實施援建及援助項目中,要盡量多吸納災區勞動者就業。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就業指導和崗位培訓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強化領導、精心謀劃、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立即全面部署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指導和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政策措施適用范圍和執行期限,根據災后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貫徹實施具體操作辦法,便于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會同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與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統籌銜接工作,提早組織和保障好受災群眾過冬所需棉帳篷、火爐及燃料等物資。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使用和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全過程監督,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確保提高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效果,并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加強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監督檢查。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把加強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監督檢查作為災后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定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落實。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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