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1.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省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采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農牧民、少數民族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災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通過地方盡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地震災害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后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地震災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地震災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玉樹自治州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從當地試點啟動之日起,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給予補助。參保農牧民因地震災害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個人繳費可以緩繳。
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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