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方在婚后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全款購買房屋并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這種房屋權屬如何確定也存在較大爭議。”郭水寬說。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龍翼飛認為,這個涉及到“物權法和婚姻法銜接的問題”。“我認為這個房產權屬的歸屬,首先應當看雙方是否有合意。如果雙方有共同投資或共同處分,或者雙方將其約定為共同財產,那就應當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為共同財產,我認為這屬于個人對其財產的處分,不論是金錢還是房屋,無非是個人財產形式的變化,所以財產是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所有權。”
中華女子學院社會與法學院院長林建軍對此持不同意見。
林建軍認為,物權法跟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和關系是不同的。婚姻家庭的財產和平等主體之間的收益是不一樣的。婚姻家庭中有人的再生產和生活的問題,它是講家庭關系、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在物權法和婚姻法之間,最分不清的是共同財產,因為在此時還要考慮到家務勞動的價值,即在財產確定歸屬時,另一方對財產增值雖然沒有貢獻,但是對整體家務勞動有貢獻,那么單純認定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收益歸個人就值得商榷了。
在離婚財產糾紛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它既不能被簡單地劃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會統統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平分
中國人經濟生活中的兩大熱點莫過于房價與股價。在這種大背景下,離婚時的股權分割問題,也困擾著離婚案件的審判。
劉云與前夫王林因離婚股權糾紛已經打了大半年的官司了,在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一刻,她不禁淚流滿面。
王林早在2008年7月就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訟,理由是感情不和。當時他們的孩子剛剛兩歲半,劉云考慮到孩子尚小,而且這段婚姻來之不易,希望和丈夫能彼此冷靜一下,于是沒有同意丈夫的離婚訴訟。最終,法院說服王林撤回了這次離婚訴訟。
就在王林撤回離婚訴訟之后大概半年時間,劉云在家里偶然發現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委托書。劉云委托律師查詢了這次工商變更事項,發現丈夫將自己名下的3000萬元股權通過零對價的方式無償轉讓給了第三人。而這個第三人不是別人,就是丈夫曾經的好友方宏。
不久之后,王林再次向劉云提出了離婚的要求。
劉云的律師依據婚姻法、物權法還有民法通則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關鍵證據,其中包括方宏與王林私下交往頻繁,既是同學又是同事,關系密切;方宏在明知王林夫婦感情不和的情況下,還零對價無償受讓股權等。劉云的律師認為,這一系列事實形成了股權轉讓非善意取得的證據鏈。
法院認定了上述證據,認為王林的股權轉讓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確認了本次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劉云最終獲得了高于當時股東出資額的一半,即超過1500萬元的經濟補償。
據業內人士介紹,在所有的離婚財產類型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它既不能被簡單地劃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毫無關系;也不會統統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權是個人股權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權(或股票)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等等,都會影響到最終的股權處理結果。
業內人士解釋說,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關于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轉讓,應尊重全體股東的意思,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而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所謂“以夫妻一方名義持股所形成的股權共有關系”其實是指因股權產生的收益權的夫妻共有,而非股東權、股東資格的共有。
對于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的判定,目前法律界的看法不一。余銳認為,股權有登記的問題,如果說離婚的時候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為共同財產,那么就很難作為共同財產考慮。“因為現在關于股票有一些規避的情況,比如證券人員會用其他人的身份進行股票操作等,所以一般是在夫妻一方能夠提供相應證據的時候就應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具體的案件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余銳說。
東城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紅表示,股權分割往往會涉及到夫妻之外的人身關系,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投資等等。在實踐中,經常是一方要求分割股權或者投資,但是相關公司或者其他的出資人不配合,隱匿會計賬簿,或者拒不到庭表示意見,導致財產無法評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經就股權分割過程中的疑難問題答復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主張股權確認之訴,通過‘曲線救國’的方式,保護夫妻一方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在這種情況下成功地調解斡旋,還需要不斷的探索。”郭水寬說。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兩個司法解釋,對離婚財產糾紛作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是,當事人在這些問題上爭得比較厲害,達成調解的比例很低。”全玉海認為,“推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和相關立法的完善,才是解決新型離婚財產糾紛的關鍵所在。”(見習記者 任雪 記者 杜曉 文中涉及離婚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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