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1月24日訊? 據財政部消息,中央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了西部地區企業發展。2001年,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下發《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部分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免征農業特產稅和耕地占用稅。
同時,根據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一是2006年調整更新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二是2007年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范圍;三是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在取消大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為支持西部地區發展,明確規定西部大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繼續執行;四是為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規范稅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的自用設備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征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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