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4月21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運輸機場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民用機場;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民用機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用機場的數量和等級都大大提高。截至去年年底,我國共有運輸機場160個,共為110多家國內外航空運輸企業提供了服務,2008年運送旅客1.92億人次,運送貨物400多萬噸;共有通用機場70多個,在噴灑農藥、氣象探測、海洋監測、搶險救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民用機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迫切需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進行規范:一是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民航事業的發展,機場建設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但是對于機場選址,新建、改建、擴建,周邊土地利用和規劃等民用機場建設程序缺乏統一的規范,需要予以明確;二是根據機場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機場管理權限已下放給地方,需要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各自的管理權限和管理責任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三是民用機場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它的運營和管理涉及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公司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乘客、貨主等多方主體,需要對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范;四是針對不斷出現的高層建筑和電磁干擾等影響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新情況,需要加大對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力度。
問:條例對于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如前所述,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其中,運輸機場的建設程序較為復雜,涉及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和場內建設項目,以及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等方面的問題。因此,條例就上述三方面的問題分別做出了規定:
一是關于機場建設的選址。2004年原民航總局專門制定了《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明確了運輸機場選址的具體條件。實踐證明該規定是行之有效的。考慮到運輸機場選址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條例僅原則性地規定,新建運輸機場的場址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同時,為了加大對民用機場場址的保護力度,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運輸機場場址,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并對場址實施保護。
二是關于機場總體規劃和場內建設項目。為了保證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符合航空飛行安全的要求,發揮運輸機場作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作用,條例規定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準。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三是關于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考慮到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直接關系到機場的安全運營,條例對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做出了全過程管理的制度設計,規定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準;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竣工,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由于我國通用機場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為了給通用機場的發展留出空間,草案僅原則性地規定,通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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