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加強運輸機場管理,提高運輸機場服務水平方面,條例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作為重要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運輸機場的管理和服務水平既涉及航空公司等駐場單位的利益,也關系廣大旅客和貨主的利益。為此,條例首先規定,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運輸機場的生產運營,維護運輸機場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針對目前運輸機場管理中存在的,發生航班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職責不清,互相推諉,不積極提供相應服務,以及擠占旅客候機場所等問題,條例進一步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生產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和義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并提供相應的服務;與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準確的信息。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同時,為了優化運輸機場內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的競爭環境,促使其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條例規定,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對于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問:條例對民用機場的凈空環境和電磁環境保護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民用機場的凈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響飛行安全的障礙物的立體空間。凈空內的高層建筑、煙霧、飛鳥等均可能威脅飛行安全。為此,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等危害機場凈空的活動。同時,由于航空器飛行依靠無線電導航臺提供關于飛機方位、距離、位置等的導航信息,無關的無線信號可能干擾導航信息的正常傳遞,危及飛行安全,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也概括地規定了禁止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隨著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高層建筑、粉塵、燈光對機場凈空環境的影響日漸嚴重;同時,高壓輸電線、電氣化鐵路、大型工業設備等產生的無線信號以及非法的無線電臺(站)等對機場電磁環境的威脅也越來越突出。為此,條例在民用航空法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由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由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確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的核查。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干擾。同時,還明確規定禁止在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活動,禁止在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存放金屬堆積物等活動。此外,條例對于在保護區域內從事的特定活動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例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并向相關監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后,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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