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對于民用機場投入使用規定了什么條件?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條概括地規定了民用機場投入使用應當具備的條件。為了保證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落到實處,條例細化了取得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使用許可分別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履行的程序。其中,運輸機場投入使用需要具備健全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空中交通服務、航行情報、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相關設施、設備和人員;經批準的使用空域、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件;以及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許可。
通用機場投入使用,需要有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場地;保證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務、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和設備;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件、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并經通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許可。
問:條例對于保障民用機場的安全運營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民用機場尤其是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直接關系到乘客、貨主以及機場周邊地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安全是機場運營的首要目標和基本要求。為了保障機場的安全運營,條例首先規定了民航管理部門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在領導機場安全運營工作、督促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運輸機場安全運營中的問題,以及制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方面的職責。
同時,考慮到機場管理機構在維護機場安全運營方面的特殊作用,條例明確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對運輸機場安全運營負有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規定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運營工作,保證運輸機場持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另外,運輸機場也是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共同的工作平臺,各駐場單位應當共同保障機場的安全運營。因此,條例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并加強日常管理;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運營培訓;在發生影響運輸機場安全運營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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