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加加減減中前進
30年里,國務院已經進行了6次改革,每5年一次。政府機構改革的核心是:
首先是精簡機構數量。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每一次機構改革都減少了機構數量。1998年之前,每一次機構改革之后都伴隨著一次機構膨脹的反彈,這使得政府職能轉變提上了日程。其中一部分膨脹的機構,是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機構,比如審計署,工商管理總局,商務部等。1998年大幅度精簡計劃經濟部門,2003年和2008年,繼續精簡與計劃經濟相關的部門,取得了累積性的改革成果。目前國務院組成部門已經下降到了27個。
其次,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合理配置宏觀調控部門,如發改委、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整合完善行業管理體制,如工業與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完善能源資源和環境管理體制;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如住房保障與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從改革開放開始,可以說政府一直在調整組織結構,適應市場經濟的部門逐步建立,計劃經濟的部門逐步精簡,政府組織結構日益完善。
第三,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和辦事機構,嚴格控制數量。計劃經濟的特色是,一方面高度集權,另一方面又高度散權,它往往適合做正在做的事情,很難適應新的事情。其結果是,一旦有新的事情要集中資源,就需要通過新的機構來進行協調和動員。新的事情一個接一個,臨時機構也就一個一個增加,結果是臨時機構林立。歷次改革,都需要大幅度精簡臨時機構。1998年之后,此類機構得到了比較嚴格的控制。
第四,嚴格控制編制,開始考慮建立決策權與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嚴格控制編制,使得1998年之后的改革有了一定的剛性約束。2003年之后開始考慮建立三權制約協調機制,可以說為政府運行機制破除官本位提供了一個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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