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重建資金
堅持用改革的辦法多渠道籌措恢復重建資金,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積極創新籌資方式和使用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為實現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完成重建任務提供資金保障。
第一節 資金需求和籌措
——根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重建任務,恢復重建資金總需求經測算約為1萬億元。
——中央財政按照恢復重建資金總需求30%左右的比例建立中央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通過地方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國內銀行貸款、資本市場融資、國外優惠緊急貸款、城鄉居民自有和自籌資金、企業自有和自籌資金、創新融資等,多渠道籌措恢復重建資金。
第二節 創新融資
——采取多種方式,增強省級地方政府籌措資金能力。
——拓寬住房融資渠道,發展住房融資擔保業務,開展住房融資租賃業務試點,解決城鄉居民住房融資困難。
——在規劃區內有條件的縣(市、區),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鼓勵設立支持中小企業和科技創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探索開展基礎設施項目等資產證券化試點。通過政府引導募集社會資金,探索設立支持恢復重建的公益性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基金。
第三節 資金配置
——財政性資金,主要是中央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干使用的原則,主要用于城鄉居民住房補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務、公益性市政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農業服務體系和農村基礎設施、流通基礎設施、防災減災、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精神家園等領域的恢復重建,以及中央國有重點骨干企業資本金補充和貸款貼息。
——對口支援資金,主要用于城鄉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市政公用設施、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以及規劃編制、建筑設計、專家咨詢、工程建設和監理等服務。
——社會募集資金,在堅持尊重捐贈者意愿的前提下,優先用于農村居民住房、學校、醫院、文化、社會福利、農村道路和橋梁、地震遺址紀念地和設施、自然保護區、文化自然遺產、精神家園等的恢復重建。
——信貸資金,主要用于城鄉居民住房、農業產業化、農業生產基地、交通、通信、能源、工業、旅游、商貿和文化產業等的恢復重建。
——資本市場融資,主要用于交通、通信、能源、工業、旅游、商貿和文化產業等的恢復重建。
——國外優惠緊急貸款資金,主要用于城鎮和農村公益性設施、基礎設施、廉租房、生態修復、環境整治等的恢復重建。
——創新融資,主要用于增強省級人民政府籌措資金能力,引導信貸和社會資金投入,支持城鄉居民住房建設和中小企業融資,扶持旅游等產業的恢復重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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