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堅持特事特辦,根據恢復重建需要,制訂實施針對性強的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為實現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完成重建任務提供政策支撐。
第一節 財政政策
——建立恢復重建基金。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災區省級財政比照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中央和災區各級政府行政事業支出,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保障縣鄉基層政權機構正常運轉。調整現有專項建設規劃和專項資金安排,按用途不變原則整合資金,向災區特別是受災貧困地區傾斜。
——支持利用國外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災后恢復重建優惠緊急貸款資金,與中央恢復重建基金配合使用。規劃區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因災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先暫由中央財政墊付償還。
第二節 稅費政策
——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擴大規劃區企業增值稅抵扣范圍,災區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新購的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災區個人獲得的救災和捐贈款,以及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持城鄉住房建設。對災區城鎮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對農民重建住房,在規定標準內免征耕地占用稅。
——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免收規劃區內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屬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減免部分行政收費。免收規劃區內屬于中央收入的建筑企業和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有關收費,減免金融機構以及電力企業的有關監管費。
第三節 金融政策
——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全國性金融機構對口支持受損分支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對災區受損嚴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兼并重組。支持適當減免金融機構交易費用、客戶查詢等收費。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并購貸款和跨地區貸款業務。增加扶貧貼息貸款規模投放。對城鎮住房建設給予貸款優惠,鼓勵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拓寬農村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
——增強機構貸款能力。繼續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允許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降低支農再貸款利率、拓寬使用范圍。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增強農村信貸投放能力。
——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和短期融資券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扶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等。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
——加大保險創新力度。支持為恢復重建提供工程、財產、貨物運輸、農業以及建設人員意外健康等各類保險。對支持恢復重建的各類保險給予費率優惠。
——加強信用環境建設。依法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依法維護金融債權。
第四節 土地政策
——調整用地計劃。調整災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核定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適當增加適宜重建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擴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范圍。對恢復重建項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簡化審批程序,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實行特殊供地。對恢復重建項目用地,按規定分別采取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實行劃撥供地、降低地價等特殊政策。
——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保護耕地,支持土地整理復墾。促進工業集中布局,城鎮內部緊湊布局,有條件的村莊相對集中,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節 產業政策
——重振旅游經濟。把旅游業作為恢復重建的先導產業,優先安排恢復重建基金和鼓勵各類投資基金等用于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企業的恢復重建,盡快全面恢復旅游業的發展。
——促進農業生產。中央財政對受損農田、種子種苗種畜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以及規模化種養殖、良種繁育、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給予支持。對拋售中央儲備糧統負盈虧。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向災區傾斜。
——支持骨干企業。中央財政對中央國有重點骨干企業恢復重建給予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支持,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重建給予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持,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地方骨干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扶持中小企業。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引導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帶動農民增收作用大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和貸款貼息等支持。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藝品的生產。
——推動科技創新。有效整合災區產學研力量,盡快恢復重建高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實驗基地、條件平臺和配套設施。支持災區企業、科研機構提高自主研發和配套能力,并在財稅、金融政策和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扶持。
——促進商貿流通。對受損糧庫搶修、重建,中央財政給予支持。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民族貿易網點等流通基礎設施以及重要商品儲備設施的恢復重建,國家給予適當支持。
——調整行業準入。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鼓勵國有煤礦企業整合受災小煤礦。適當放寬水泥生產“上大壓小”條件,建設一批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實行直購電試點。
——淘汰落后產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關閉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和重要水源保護區內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后產能給予獎勵,妥善解決好淘汰和關閉企業職工的生活。
第六節 對口支援
——明確支援任務。19個支援省(市)按每年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的實物工作量,對口支援四川、甘肅、陜西省的24個縣(市、區)⑦。
——鼓勵各界投資。鼓勵各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到災區投資辦廠、興建經營性基礎設施。
——提供便利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向對口支援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對恢復重建大宗貨物運輸,鐵路部門優先列入運輸計劃,公路部門開辟“綠色通道”。
第七節 援助政策
——開展教育援助。鼓勵各地區吸收災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本地就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快落實將災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的政策。加大對中小學教師特別是特殊教育師資配置和培訓的支持力度。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擴大高校在災區的招生計劃。
——實施孤殘救助。支持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康復等設施建設。新建公共服務場所應配置殘疾人專用設施。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為孤殘人員提供多種扶助。
——加大就業援助。將因災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確保每個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對規劃區內招用因災失業城鎮職工的企業,以及因災失業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稅收優惠。按規定降低規劃區內企業失業保險費率。采取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措施促進就業。
——加強扶貧援助。加大農村低保投入力度,將因災返貧的困難群眾按規定全部納入低保。恢復重建基金中安排資金用于貧困村恢復重建。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恢復重建項目不要求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
——提供社會保障。確保參保人員工傷保險支付,通過社會捐助、救助制度扶助未參保傷亡職工。確保災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因災停產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破產企業清償后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提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開展法律援助。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依法為災區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律師協會應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協助。司法、行政部門要做好法律援助監督工作。
第八節 其他政策
——開展社會募集。倡導社會各界繼續捐贈款物。鼓勵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在恢復重建中發揮積極作用。積極爭取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提供技術援助和贈款。對單位、個體經營者和財產所有人無償捐贈物資、資金、財產的,給予稅收優惠。
——推進以工代賑。采取以工代賑方式組織災區群眾參與恢復重建。恢復重建基金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用于廢墟清理和農業農村小型基礎設施的修復等。鼓勵采取以工代賑方式組織實施對口支援項目的建設。以工代賑的恢復重建項目不要求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適當提高勞務報酬所占比例。
——穩妥安置人口。統籌安置規劃區內需要安置的受災農村人口。對實行農業安置的,應依法調劑安排耕地、林地和宅基地,并給予后期扶持。對實行城鎮安置的,應妥善解決好居住、社會保障、創業就業以及戶籍等問題。
——實行同等優先。在同等條件下,恢復重建項目的建設優先選擇災區施工單位,優先招用災區勞動力,優先采購災區材料和設備。
——培養引進人才。整合培訓資源,加大對恢復重建急需的城鄉規劃設計、建設項目管理、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指導、心理疏導、特殊教育、民族民間文化傳承等人員的培訓力度。采取更積極、更靈活的政策,大力引進各類專業人才,支持高校畢業生到災區工作和創業。
——鼓勵社會參與。支持民辦非企業機構、基金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恢復重建,在資金募集、企業重建、職業技能培訓和中介服務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鼓勵國內外專家和志愿者參與恢復重建,在教育援助、孤殘救助、心理疏導、技術指導、規劃咨詢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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