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2007年度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審計署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民委)2007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并抽審了4個所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國家民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20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民委2007年度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會計處理基本符合會計法、相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能夠做好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進一步加強了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近年來陸續制定、修訂了19項規劃財務類管理辦法,認真整改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但審計也發現了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違規將民族工作經費94.19萬元用于基建項目。
2007年,國家民委將其“北樓工程”項目中的安防、屏蔽機房建設等工程款共94.19萬元,違規在民族工作經費中列支。
(二)采取以撥作支的方式支付印刷費。
2007年,國家民委本級采取以撥作支的方式支付所屬機關服務局文印室印刷費40.19萬元,文印室實際支出為30.61萬元,當年余額9.58萬元。這項費用年初余額11.93萬元,年末總余額21.51萬元。
(三)所屬中央民族大學存在的問題。
1.中央民族大學2006年將財政專項用于該校理科樓等3座樓的設備購置經費19.58萬元,用于這3座樓之外的中央民族大學國際教育學院大樓、留學生公寓樓等樓的設備購置。
2.截至2007年末,中央民族大學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預算外收入中有2544.68萬元未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
3.違規收取基建項目返利772.26萬元,其中195.78萬元被截留。中央民族大學在部分基建項目建設中,與建設項目投標單位在項目招標前商定,投標單位一旦中標,將以捐資助學的名義返利給學校,該返利不在投標書中反映。截至2007年末,中央民族大學共取得中標的施工單位讓利款772.26萬元。其中,576.48萬元為2006年3月文科教學大樓項目工程結算時,中央民族大學用中標方返利核減的工程款;86.78萬元為2003年12月研究生公寓項目的中標方返利;109萬元為2003年9月學生公寓(留學生樓)項目的中標方返利。后兩個基建工程項目的返利共195.78萬元,被以“捐贈收入”的名義轉入中央民族大學行政事業賬戶中。
4.中央民族大學所屬后勤產業集團違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的規定提取折舊費。截至2007年末,共提取466.17萬元,其中:2007年129.26萬元,2007年以前年度336.91萬元。中央民族大學在與后勤產業集團結算后勤服務費用時,將這些折舊費支付給該集團。
(四)所屬中央民族歌舞團存在的問題。
1.中央民族歌舞團2007年擴大支出范圍使用財政專項資金“業務補助費”13.40萬元,其中用于出國培訓費7.08萬元、招待費6.32萬元。
2.中央民族歌舞團未將1067.42萬元收支納入預算管理。
中央民族歌舞團將所屬藝術培訓學校上繳的學費、住宿費、學雜費等收支在往來科目中核算。2005至2007年共收取1067.42萬元(其中,2007年313.23萬元),用于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等支出756.54萬元(其中,2007年250.68萬元),2007年年末結存310.87萬元。
3.藝術培訓學校存在的問題。
(1)違規收費144.89萬元。藝術培訓學校在與其他學校合作辦學中,2007年超標準收取大專班和中專班學費61.31萬元,使用過期《收費許可證》收取中專班學費30.44萬元;2006至2007年,自定收費項目收取固定資產磨損費9.60萬元(其中,2007年2.16萬元),2005至2007年多收取學雜費43.54萬元(其中2007年2.98萬元)。
(2)私存私放80.29萬元。2005年9月至2007年12月,藝術培訓學校將80.29萬元收入私存私放(其中,2007年32.60萬元),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項支出63.66萬元(其中2007年21.71萬元),2007年年末結余16.63萬元。另有無收入憑證的賬外收入5.97萬元。
(五)所屬機關服務局違規收取國家民委招待所“資產占用費”243萬元。
經國家民委研究決定,國家民委招待所于2004年并入中央民族干部學院。2006年,機關服務局向實際尚未交付使用的國家民委招待所收取“資產占用費”243萬元,用于國家民委所屬信息中心、離退休干部局等單位的職工津補貼支出。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違規使用民族工作經費用于基建項目、以撥作支、所屬中央民族歌舞團和中央民族大學違反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擴大支出范圍,以及所屬中央民族大學支付后勤產業集團違規列支折舊費等問題,要求歸還資金原渠道,并沖轉有關賬目;對所屬中央民族大學預算外收入未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的問題,要求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對所屬中央民族歌舞團藝術培訓學校的問題,要求停止違規收費行為,退還多收取的學費、學雜費和固定資產磨損費,盡快辦理《收費許可證》重新核批手續,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所屬中央民族大學違規收取基建項目返利并截留部分返利款的問題,要求歸還截留的返利款,今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不得違規收取基建項目返利;對所屬中央民族歌舞團藝術培訓學校學費等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問題,要求將學費等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機關服務局違規收取國家民委招待所“資產占用費”的問題,要求今后嚴格執行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制度。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國家民委應著力加強預算、財務監管工作,切實履行好對所屬單位的管理職責;所屬單位應強化預算管理意識,嚴格按預算和會計制度管理使用資金。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民委在審計前開展了自查,并糾正了部分自查發現的問題。對這次審計發現的問題,國家民委高度重視,召開委務會議,專門聽取了審計情況匯報。下發了《關于落實2007年審計決定通知》,要求各單位增強法紀觀念,避免違規違紀事件再發生;認真研究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特別要加強對內部獨立核算單位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目前,審計發現的大部分問題已得到整改,其余問題將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畢。國家民委將繼續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已印發2008年國家民委內部審計工作要點,并根據《國家民委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對有關單位開展了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此外,對審計發現的其他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審計署另行出具了審計建議函,國家民委對大部分問題已進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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