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日公布的《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明確,土地儲備資金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辦法》將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辦法》指出,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情況和土地儲備項目的成本信息,對土地儲備項目進行成本核算。土地儲備資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土地儲備資金應當獨立于土地儲備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分賬核算。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零星收入,不在規范范圍內。
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使用的資金。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贠小蘇曾表示,土地儲備機構的定位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要積極服務于政府土地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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