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等三部門發布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全文)
醞釀已久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日正式發布。《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必須達到“凈地”要求,提高供應“凈地”能力以狙擊囤地。
近年來,土地開發商囤積土地現象愈演愈烈,坐地等漲,無形中抬高地價,而這也成為全國房價日益飆升的重要原因。
作為土地調控重要手段之一的土地儲備制度,旨在調控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和時序,保障建設用地供應。為此,《辦法》賦予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的權利,要求土地前期開發整理完成后,即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客觀上提高其土地供應的能力。
專家表示,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加快前期開發速度,使政府手中的“凈地”多起來,使更多的土地具備用地條件,從而可以縮短土地形成房地產有效供應的建設周期,開發商囤地的價值隨之減弱,這樣就能夠有效防止閑置、囤積土地等行為的發生。
《辦法》還規定,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
1996年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誕生。2001年4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明確“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之后全國大部分城市就開始了模仿和推行。至今全國已有2000多個市、縣相繼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 北京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