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今日分別發布《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對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行為,加以具體規范。
證監會日前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對有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的豁免程序作出了調整。滬深交易所發布的《指引》可以說是此項調整的配套安排,《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涉及前述增持股份行為的,應在首次增持事實發生之日將增持情況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當日或者次日發布增持股份公告;在連續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及2%時,應當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發布增持股份公告。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全部增持計劃完成時或自首次增持事實發生后的12個月期限屆滿后及時公告增持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
相關股東首次增持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擬繼續增持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后續增持計劃。相關股東還應承諾,在設定的后續增持計劃實施時間期限內不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相關股東應在后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后兩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通報后續增持計劃的實施情況,并由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后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指引》同時規定,在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在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內,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增持該公司股份。
相關股東實施增持計劃,應遵守《證券法》有關規定,如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擬在連續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則應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要約收購方式或向證監會申請豁免其要約收購義務后增持該公司股份。
滬深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一致行動人如違反相關指引規定,特別是擬通過增持計劃的實施進行內幕交易或進行市場操縱的,交易所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存在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情形的,交易所將上報證監會查處。(周松林 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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