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土地出讓金分配
近年來,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時收益頗豐,土地收益金成為各地方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在一些地方已經占到了地方財政的50%—60%,被稱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
但這筆錢如何使用,在很多地方存有一定漏洞,且缺乏監管規則。
2004年之前,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城市土地開發,也就是“取之于農,用之于城”。而2004年后,國務院出臺了新的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至少拿出土地出讓收益的15%,專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
但從全國實際看,很多政策沒有落實到位。
就濱海新區而言,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管理方案是天津市2006年頒布的《天津濱海新區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濱海新區土地出讓成交后,由所在區財政局收取土地出讓金,并按規定將出讓成本劃撥給濱海新區土地整理儲備部門,將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的80%上繳天津市財政局,20%留給所在區。
天津方面在《土地方案》中,明確提出了將進一步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管理制度,優化土地收益的支出使用結構。
天津一位參與此方案籌劃的人員說:“我們想進一步改革,將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用于土地儲備,從而優化土地收益使用結構,完善專項管理制度,保障全社會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
在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管理制度方面,天津市提出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建立濱海新區統一的地價體系,健全統一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合理確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與此對應,天津還在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和市場調控機制方面,提出將完善土地儲備制度,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建立濱海新區統一的土地儲備機制,探索委托整理、發行土地債券等方式引入社會基金,解決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來源。
并在已形成的濱海新區城鄉統一土地交易平臺,實行土地供應計劃調控和集中交易,增強政府對濱海新區土地市場調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