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條例》將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提高4倍左右?
答:《條例》將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多年來物價上漲因素。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字,2006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上漲了2.2倍。二是地價上漲因素。根據對山西、內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個地方地價的抽樣調查,2006年平均地價水平比1987年上漲了6倍多。除去一些誤差因素,地價上漲幅度也遠遠高于物價上漲幅度,耕地占用稅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來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稅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據抽樣調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國40個重點城市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時的實際稅負水平,有效發揮耕地占用稅保護耕地、調節占地行為的功能。三是貫徹落實國家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通過提高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減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現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籌集用于“三農”的資金。2006年中央1號文件規定,提高耕地占用稅稅率,新增稅收應主要用于“三農”。
問:為什么《條例》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1984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決定》規定,國務院發布試行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現行條例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耕地保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如繼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征收耕地占用稅,既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也會影響稅收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為了貫徹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公平稅負,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的授權,《條例》刪除了現行條例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同時在有關納稅人范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問:《條例》修改前后減免稅政策有哪些變化?
答:按現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航道等基礎交通設施建設占地,有的免稅,有的執行規定的低檔稅額,有的按所在地適用稅額征稅。同為基礎交通設施建設占地,稅收負擔不同。為嚴格控制減免稅,公平稅負,《條例》取消了有關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炸藥庫占地免稅的規定。考慮到既要統一稅收政策,又要盡量減輕對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影響,《條例》規定: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根據實際需要,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上述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問:為什么《條例》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答:現行條例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的一些規定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一致,比如現行條例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按日加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關于稅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稅的征管也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為加強稅收的統一征收管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銜接,《條例》刪除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規定,明確了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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