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開發流程卻遲遲不動工的土地將面臨征收高額的土地閑置費。國土資源部昨天下發通知,各省市須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
業內人士認為,面對如此高額的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開發行業的“圈地熱”有望至此降溫。
國土資源部昨天下發了《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近年來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閑置問題突出,處置不力,直接影響了土地調控的效果。
國土部要求各省市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有關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其次,各地將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即出讓前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此外,各地還將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2008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有關部門須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匯報到國土部。(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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