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情況禁止轉讓
● 無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書
● 房屋、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 共有房地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 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列入近期土地收購整理儲備范圍內的
●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國有劃撥土地房屋轉讓須補繳土地出讓金。這是《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做出的明確規定。該《辦法》從今年4月1日起執行。
該《辦法》明確,下列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禁止轉讓:(一)無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二)房屋、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三)共有房地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四)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列入近期土地收購整理儲備范圍內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規定,住宅房屋因買賣、贈予而發生轉讓的,受讓人為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市、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地產轉移或變更登記時,按照《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讓金。交換住宅房屋的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市、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地產轉移或變更登記時,一并向轉讓雙方按照房屋評估交易價的1%分別收取土地出讓金。住宅房屋因繼承、離婚發生轉讓,受讓人為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市、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地產轉移或變更登記時,暫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再轉讓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收取。
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予等原因發生轉讓的,受讓人為非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土地所在區域現行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讓金,補辦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轉讓時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后,市、區(縣)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再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該《辦法》明確,在本辦法實施前,發生下列五種轉讓或轉移行為情況的房屋,已經按照《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和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城鎮居民個人住宅用地經營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補繳了土地出讓金的,在本辦法實施后轉讓或轉移的,上一次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核減:(一)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予等原因發生轉讓,受讓人為非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二)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予等原因發生轉讓,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三)住宅房屋因離婚發生轉移,被轉移人為自然人且不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四)別墅式、獨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轉讓的;(五)與住宅相連的底層商業類非住宅房屋因買賣、交換、贈予等原因發生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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