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措施
(一)推進醫藥自主創新體系的建設,提高持續創新能力
制定積極的財政、稅收和政府采購政策,加大對醫藥科技創新方面的投入,推進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科研院所為支撐、市場為導向、產品為核心的、產學研相結合的醫藥科技創新體系。扶持優勢企業的創新能力建設,引導并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建設技術交易平臺,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鼓勵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實現新藥研制從仿制為主向創新為主、仿創結合發展。加快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為原始創新提供重要支撐,打破部門、地區封閉,建立科技資源共享、共用、共建體制,建設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專業化的研究開發基地,以及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新藥安全評價、藥物制劑技術等研究開發中心。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建立國際水準的信息科技平臺。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符合中醫藥特點的藥品評價體系。
(二)優化產業結構與布局,促進各地區醫藥經濟協調發展
抓住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等發展戰略的契機,根據各地區生態資源環境狀況,按照“突出特點、特色發展”的方針,優化醫藥產業在全國的總體布局,形成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冀地區三個綜合性生產基地和東北地區、中西部地區若干個專業性生產基地。形成區域相互促進、優勢互補的互動機制,促進各地區醫藥經濟協調發展。
(三)鼓勵醫藥產品出口及實施“走出去”的國際發展戰略
加強國際合作,研究國外市場需求,建立醫藥產品出口信息平臺。加強醫藥行業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對接,指導醫藥企業境外注冊和相關認證。適時調整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妥善應對國際間的貿易摩擦,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在“十一五”期間,設立醫藥制劑產品出口專項,鼓勵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療效確切、國際市場需求量較大的產品出口,提高醫藥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鼓勵有條件的醫藥企業以參股控股、并購、租賃、境外上市、設立研發中心或在外在設廠等方式進入國際市場,建立完善的境外投資管理監督機制,簡化審批程序,主動為企業“走出去”搭建平臺,對重點企業在對外投資信貸、海外投資所得稅、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扶持。
(四)創造良好的醫藥行業發展環境
1、推進醫藥衛生等領域的體制改革
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穩步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大政府衛生投入,解決醫療機構的收入補償問題,根本改變“以藥養醫”的局面。
加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試點,進一步擴大社會醫療保險的覆蓋面。
2、加快醫藥流通體制改革
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管理,實施藥品通用名處方制度,建立向社會藥店開放的處方管理制度,加大“醫藥分開核算、分開管理”、藥品分類管理的實施和改革力度。
完善藥品定價管理,為企業生存發展(科研開發、環保投入等)保留必要的價格空間,按公平競爭、質價相符原則,縮小國產藥與合資藥、進口藥的價差,提高醫療必需、因價格過低而停產的藥品的價格。
規范藥品招標采購行為,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施過程中不執行招標合同、不使用中標藥品、收受回扣、提成、對競標企業亂收費以及不按規定按時交貨或付款等問題,加大查處力度。
3、繼續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嚴格把好GMP認證關,對在規定期限內未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堅決依法關停并轉。加強環保監督,對污染嚴重、治理不力的藥品生產企業加大查處力度。
加強宏觀調控,根據經濟發展要求,制定醫藥產業發展政策,修訂和更新工商、信貸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引導行業發展。根據產品和技術發展要求,定期修訂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提高技術門檻,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技術產品和裝備。逐步建立以技術、經濟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行業管理機制。
4、加大對醫藥科技研發及產業化項目的支持力度
加強金融創新,加快投融資體系建設,推動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發揮風險投資在科技創業和高新醫藥技術產品產業化、市場化中的作用。
對國家確定的重大醫藥科技項目以及產業化項目繼續給予財政支持和稅收支持;對涉及重大衛生安全的醫藥研發、工業投資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對醫療器械國產化、中藥材資源開發利用、重大疾病藥物產業化以及現代中藥等專項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
(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和服務作用
積極探索行業協會發展模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職能,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積極開展行業的研究與調查,促進企業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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