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規(guī)定,對不可移動文物損毀、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等行為,最高將被罰款50萬元。
《辦法》規(guī)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與使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明確 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保護和管理責任,如不履行保護和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可移動文物損毀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或者擅自變更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重大險情,未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批評;未及時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文物保護單位損失的,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考古發(fā)掘工作結束前,施工單位或者生產(chǎn)單位擅自在考古發(fā)掘區(qū)域內(nèi)進行工程施工或者生產(chǎn)活動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生產(chǎn)活動,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產(chǎn)活動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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