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新的文物保護法,今后民間收藏文物不得私自買賣。新法10月1日起實施。
民間收藏文物不得私自買賣
新的文物保護法專門列出一章對民間文物收藏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文物的銷售由依法批準設立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的拍賣由依法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經營。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銷售和拍賣活動。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和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省文物局相關人士解釋說,民間收藏文物不得私自買賣,但根據《辦法》,民間收藏文物流通有四種合法途徑: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鼓勵公民個人設立博物館
《辦法》鼓勵公民個人設立博物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博物館的,應當接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考古區擅施工最高罰五十萬
《辦法》規定,在建設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或者生產單位擅自在考古發掘區域內進行工程施工或者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者生產活動;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產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白靜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