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條
服 務 貿易
為了加速服務貿易的發展,各締約方同意進行談判,逐步實現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此種談判應致力于:
(a) 在各締約方之間的服務貿易領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締約方間存在的實質所有歧視,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視性措施,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為GATS)第五條第1款(b)所允許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根據GATS所做承諾的基礎上,繼續擴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深度與廣度;以及
(c) 增進各締約方在服務領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競爭力,實現各締約方各自服務供應商的服務供給與分配的多樣化。
第 五條
投資
為了促進投資并建立一個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競爭力的投資體制,各締約方同意:
(a)談判以逐步實現投資機制的自由化;
(b)加強投資領域的合作,便利投資并提高投資規章和法規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資保護。
第 六條
早 期 收獲
1. 為了加速實施本協議,各締約方同意對下文第3款(a)所涵蓋的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該計劃為中國-東盟自貿區的組成部分),"早期收獲"計劃將按照本協議中規定的時間框架開始和結束。
2. 就本條而言,應適用如下定義,除非文中另有解釋:
(a) "東盟六國"指的是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
(b) "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應包括配額內稅率,并應:
(i)對于2003年7月1日時為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及中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以及
(ii)對于2003年7月1日時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對中國的實施稅率;
3. "早期收獲"計劃中適用的產品范圍、關稅削減和取消、實施的時間框架、原產地規則、貿易補償及緊急措施等問題應遵循下列規定:
(a) 產品范圍
(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稅號的所有產品都應包括在"早期收獲"計劃中,除非一締約方在本協議附件1的例外清單中將其排除,此種情況下該締約方的這些產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
描述 |
01 |
活動物 |
02 |
肉及食用雜碎 |
03 |
魚 |
04 |
乳品 |
05 |
其他動物產品 |
06 |
活樹 |
07 |
食用蔬菜 |
08 |
食用水果及堅果 |
(ii)已將某些產品納入例外清單的任何一締約方可以在任何時候修改例外清單,將例外清單的一項或多項產品納入"早期收獲"計劃。
(iii)本協議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產品應涵蓋在"早期收獲"計劃中,這些產品的關稅減讓應僅對附件2中列明的締約方適用。這些締約方必須就該部分產品相互提供關稅減讓。
(iv)對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適當的產品清單的締約方,經相互同意可在不遲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關稅削減和取消
(i)"早期收獲"計劃中涵蓋的所有產品都應按照規定劃分為三類進行關稅削減和取消,并按照本協議附件3中所列的時間框架執行。本款不應阻止任何締約方自愿加速其關稅削減或取消。
(ii)所有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為零的產品,應繼續保持零稅率。
(iii)實施稅率降低到零的產品,稅率應繼續保持為零。
(iv)一締約方應享受所有其他締約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產品所作的關稅減讓,只要該締約方的同一產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獲"計劃中。
(c) 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于"早期收獲"計劃所涵蓋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應在2003年7月以前談判并完成制定。臨時原產地規則應由各締約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8)(b)談判制定并實施的原產地規則替換和取代。
(d) WTO條款的適用
WTO中有關承諾的修訂、保障措施、緊急措施和其他貿易補償措施--包括反傾銷措施、補貼及反補貼措施等方面的條款,應臨時性地適用于"早期收獲"計劃涵蓋的產品。一旦各締約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第8款談判達成的相關規定得以執行,上述WTO的條款應被這些相關規定替換和取代。
4. 除了本條上面各款中規定的貨物貿易方面的"早期收獲"計劃以外,各締約方應在2003年初探討在服務貿易方面推行早期收獲計劃的可行性。
5. 為了推動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合作,本協議附件4中規定的各項活動應予執行或視情況要求加快實施。
第 二 部分
第 七條
其 它 經 濟合 作 領 域
1. 各締約方同意在下列五個優先領域加強合作:
(a) 農業;
(b) 信息及通訊技術;
(c) 人力資源開發;
(d) 投資;以及
(e)湄公河盆地的開發。
2. 合作應擴展到其他領域,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金融、旅游、工業合作、交通、電信、知識產權、中小企業、環境、生物技術、漁業、林業及林業產品、礦業、能源及次區域開發等。
3. 加強合作的措施應包括但不應僅限于:
(a)推動和便利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如
(i)標準及一致化評定;
(ii)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非關稅措施;以及
(iii)海關合作。
(b)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
(c)促進電子商務;
(d)能力建設;以及
(e)技術轉讓。
4. 各締約方同意實施能力建設計劃以及實行技術援助,特別是針對東盟新成員國,以調整它們的經濟結構,擴大它們與中國的貿易與投資。
第 三 部分
第 八條
時 間 框架
1. 在貨物貿易方面,關于本協議第三條中所列的關稅削減或取消和其他問題的協議的談判應于2003年初開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結束,以建立涵蓋貨物貿易的中國-東盟自貿區,對于文萊、中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0年,東盟新成員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5年。
2. 本協議第三條所列的關于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談判應不遲于2003年12月結束。
3. 服務貿易和投資方面,各項協議的談判應于2003年開始,并應盡快結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付諸實施,實施時需要:(a)考慮各締約方的敏感領域;(b)為東盟新成員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
4. 對于本協議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經濟合作的其他領域,各締約方應繼續鞏固實施本協議第七條中所列的現有的或經同意的各項計劃,制定新的經濟合作計劃,并在經濟合作的各個領域達成協議。各締約方應迅速采取行動,以便以所有相關締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盡早實施。這些協議應包含實施其中各項承諾的時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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