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提出:“必須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為我國在“十一五”期間保持經濟平穩發展指出了正確的途徑。進入21世紀以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工業規模迅速擴大,使經濟發展遇到4個主要瓶頸:其一是能源、資源瓶頸,我國發展所必須的能源、資源供應越來越緊張,而且價格持續上漲。其二是生態環境瓶頸,由于工業的迅速擴張,低水平、高污染產業、企業仍然大量存在,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損害,影響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三是自主開發能力和知識產權瓶頸,我國產業、企業發展越來越受到跨國公司及發達國家政府在這方面的制約,自主開發能力弱不僅影響著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而且使其在國內市場上也受到嚴重制約。其四是貿易摩擦瓶頸,我國產品出口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政府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制約,貿易摩擦頻繁出現。要克服上述瓶頸制約,就不能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產業結構;進行產業升級;提高產業、企業的技術能力與水平;提高出口產品的層次與水平。因此,依靠科學技術對于國民經濟的支撐作用,通過科學技術發展促進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形成,是實現“十一五”戰略目標,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最重要的戰略措施。
科學技術歷來是生產力發展中最活躍、最能推動生產力革命的要素。20世紀中期以來,發達國家經濟增長過程中資本、資源等要素的作用持續下降,科學技術對于增長的貢獻率顯著上升,已經成為發達國家經濟成長、調整產業結構、催生新產業的主要因素。
由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區自然、經濟、社會差距明顯,大國面臨著更多的公共科技需要以及政治、經濟、軍事等多方面的科技需求,但這種科學技術需求不可能通過外部得到滿足。從近現代世界經濟發展歷史看,任何一個大國的經濟發展最終都要具有自主開發的能力。如果不具有自主開發能力,就難以掌握經濟發展的主動權,難以根據國際分工和本國經濟需要自主地進行產業升級與調整,難以在國際產業分工中占居有利地位并獲得豐厚的國民財富,難以具有相應的政治、軍事能力。自主開發能力的高低決定了一個大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其在國際產業分工中的地位,決定了其在國際經濟、政治、安全體系中的行動能力與地位。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面臨著更加全面、復雜的科學技術需求,不可能通過技術引進解決經濟發展提出的科學技術需求。我國已經進入GDP人均1000美元~3000美元的經濟發展階段,工業化已經進入中期階段。從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歷史看,這一時期經濟、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某些共同點:基礎研究投入大大增加;基礎科學成果向應用技術的轉化能力大大提高;重點發展電子工業、航空工業、醫學、生物技術等領域高科技;鋼鐵等傳統主導產業升級所需的相應科學技術的需求大大增加;科學技術的需求從軍用向民用轉化,主要目標更轉向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發展現代化農業,促進農業向機械化、集約化發展成為重點科技發展方向;政府的科研投入在全部科研開發投入中所占比重呈逐步下降趨勢,科研開發投入也逐步轉向基礎研究和公共服務領域。在這一階段,對于科學技術的需求將急劇上升,同時因為工業發展水平逐步與發達國家接近,技術引進空間逐步縮小,對自主開發的需求將急劇上升。因此,必須“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
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不僅為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明確了方向,也為科學技術發展指出了戰略方向、戰略重點。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固然要注意國際科學技術發展的一般戰略發展方向與重點,但最主要的還是要為國民經濟當前的任務服務,即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形成。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形成,并不意味著僅僅圍繞企業、產品進行貼近市場的研發活動,而是要立足于具有自主開發能力系統地培育和促進研究開發能力的形成,包括有關基礎研究、應用理論研究及產品開發。自主創新能力的形成,將標志著我國由經濟大國成為經濟強國。自主開發能力的形成需要作為一項長遠戰略,付出幾代人的持續努力。
我國是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實現經濟迅速發展的,自主創新能力的形成也必然要在開放的環境中進行。自主創新不排斥先進科學技術的引進,可以選擇多種途徑;對于不同產業來說,自主創新的主要途徑也存在著不同選擇。對于高技術產業、戰略性產業來說,由于面臨著對于技術、自主知識產權的強烈需求,要側重原始創新能力的提高;要根據國家的重大戰略需求,在戰略重點領域集中資源,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理論研究,在關鍵技術、關鍵領域重點進行突破;尤其要注重信息、生物、海洋、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產業自主開發能力的形成。對于先進制造業來說,要側重集成創新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的提高;要通過跨學科、跨產業的技術整合與集成,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技術與產品。對于農業與現代服務業來說,要及時地把自主創新的技術裝備、科學技術成果予以應用,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對引進的技術予以消化吸收,在應用中予以改良。
自主創新能力不僅包括硬技術,也應包括軟技術,如先進的管理和組織方法、符合我國國情的技術標準體系、先進的科學技術理論等等。政府可以在如下幾方面通過政策推動,加速我國自主開發能力的形成。
第一,國家財政稅收政策要增加對自主開發能力形成的支持。國家財政投入要側重支持戰略性的高技術產業化項目、高技術企業創業期的引導資金、產業發展的關鍵共用技術,以及利用高技術促進傳統產業技術升級和產品更新換代的補助資金等。政府財政投入對推動“產學研”共同攻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支持、引導作用。建立多渠道的促進自主創新的投融資體制,要推動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出臺,拓寬創業資本來源渠道,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要規范發展創業板股票市場,為創業投資提供多種退出渠道;要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創業資本投資于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技術創業企業。制定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投入的財政稅收鼓勵政策。企業是我國自主開發能力形成的微觀基礎,要通過制定有效的財政稅收政策使企業更具自主創新的動力與能力。
外資企業在高技術產業領域本來由于其技術、資金力量雄厚就占有優勢地位,再加上其享受“超國民待遇”,使我國企業在自主開發時面臨巨大壓力。今后,政府應當根據情況逐步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同時取消對外資企業的歧視性待遇,如取消對外資設立的研發企業、機構參與我國有關科研項目的限制與歧視。
第二,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的市場環境。加強市場環境的建設,一要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和交易體系,包括規范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認證制度,促進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健康發育;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權的轉讓、抵押、處置制度;形成業內自律和業外監管有機結合的運行機制;進一步健全維護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建立宣傳和協助維護知識產權知識的有關中介機構,逐步形成有利于知識產權維護的文化氛圍。二要發展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建設,建立技術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網絡;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法制環境,推動促進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有利于創新的技術標準體系,通過國際標準和先進技術標準的推廣、國際計量和技術法規的執行以及嚴格的監管制度,形成公平合理有效的企業技術進步推進機制。
第三,實施人才戰略,加大吸引和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力度。人力資源是產業、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的核心,促進自主開發能力形成的政策,必須針對生產力要素中最活躍、最富于變化的部分———知識與人才。要把進一步改善高技術產業中人才的工作、生活環境,作為重要的政策因素予以考慮;把進一步發揮人的積極性、創造性,作為高技術產業政策的一個基本點;進一步改革人事制度,加大力度清除阻礙人才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的過時政策;制定吸引國內外科技專家參與高技術研究開發和高技術企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人才在國際、國內的自由流動;調整出入境管理、居留制度和收入自由匯兌等方面的政策,以利吸引海外高技術人才;對國內急需的科研人才,及時地發放中國“綠卡”;要提高高級技術工人的待遇,著力培養高級技術工人。
第四,進一步深化改革對科研院所的管理體制,促進科研體制的合理化,促進科研院所內部機制轉化,逐步形成一個統一的高技術產業科研開發體系;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加快轉制科研院所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完善治理結構,重點應從結構調整轉到內部運行機制的完善上來,著力推動建立開放、流動、合作、寬松的運行機制;尤其要做好軍工領域研究院所的機制轉化工作,使我國這方面集聚的科研力量能夠充分地發揮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對于為全行業服務的公共性研究機構,政府仍要予以財政支持。
第五,通過改革,進一步促進軍民融合。我國的高技術產業無論從人才、成果、設備各個方面看,相當大一部分集中于各個軍工大集團中。軍事工業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入民品生產領域,經過20年的努力,軍事工業就其生產經營活動主體以及比重而言,已經成為以民為主的產業集群。在這些領域已經形成了軍民融合的高技術產業體系。但是,軍事工業現行管理體制與企業機制仍有待改革,軍工系統的巨大潛力遠未得到發揮。“十一五”期間,應當通過改革,打破軍民界限,統一規劃,統一組織攻關,逐步形成統一的高技術產業體系,逐步開放軍工科研體系內的大型研究實驗設備和基地,使其成為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支撐力量。(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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