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指出:“實現長期持續發展要依靠科技進步和勞動力素質的提高。要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大力提高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建議》還強調知識產權在自主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優化創新環境”,并將“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作為“十一五”時期經濟發展的目標之一。這些論斷表明,知識產權為自主創新提供制度保障,知識產權建設必須服務于自主創新的發展目標。
一
科技創新的成果以智力成果即知識產品的形式表現出來,而知識產權制度正是以智力成果作為保護對象的,其本質是以法律形式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者或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內對知識產品享有排他的專有權,當此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以使用法律所賦予的手段進行保護與救濟。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對于自主創新的重要作用,從宏觀層面來看,正如《建議》所指出的,是優化創新環境。從微觀層面來看,則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為科技創新提供激勵機制,能夠保持創新工作的良性循環。創新者的創新活動必然要付出諸如時間、人力、物力、金錢之類的成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創新者所支付的成本應該能夠收回,甚至實現盈利。而知識產權制度賦予創新者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創新成果享有專有權,其他人或企業要想使用其創新成果,必須征得其同意并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這樣不僅為創新者收回成本提供了可能,而且能激勵更多的企業和技術人員持續不斷地投入到創新活動中去,使創新活動持續進行。
――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為創新提供智力資源,并且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任何創新活動都是在前人的基礎之上進行的,因此,創新活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及時獲得智力資源。專利權規定了早期公開制度,即發明人如果要使其智力成果以專利的形式獲得法律保護的話,就必須將有關的技術信息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在創新活動前查詢這些已經公開的科研信息,一方面,可以了解世界先進科技發展的最新動態,提高創新活動的起點;另一方面,也能夠避免因低水平重復研究造成的浪費,節約研究時間,提高產出效果。此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也是自主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早期公開制度也能夠有效地克服當前技術引進工作中因不了解國際最新科技發展動態而導致的總體水平偏低、重復引進、核心技術和關鍵裝備偏少等缺點。
――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實現創新成果產業化的關鍵因素。創新不單是指研究開發,而且還是一個從研究開發到產業化和商業化的過程。以往,我們對于科研成果存在著只重視論文、成果鑒定和評獎,不重視市場的傾向,許多新技術完成后就被束之高閣。實際上,只有把創新成果法律化,并將之與產品產業化和企業的品牌商標結合起來,才能最終形成旺盛的生命力。在商業化階段中必須強調對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我們要想使自己的新技術產品最大限度地占領國內外市場,就必須使之權利化,擁有其專利權或商業秘密權。同時,結合商標權制度、著作權制度以及外觀設計權制度,對產品商標、包裝裝潢、產品說明書、廣告圖案等進行綜合保護,防止被他人不當使用。這樣才能夠促使創新者積極地將創新成果投入到市場運作中去。
――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有效地保護科技創新成果,從而創造一個公平有序的創新環境。《建議》指出,“技術創新體系必須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可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創新活動主要還是作為一種商業行為而存在,必須在一個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中進行。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不僅規定了創新者對自己的創新成果在一定期限內享有排他的專有權,還規定了對侵犯這種專有權行為的各種法律制裁措施,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樣,就可以有效地制止未經創新者許可而違法使用創新成果的行為發生,維持創新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此外,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創新者個體利益的同時,還通過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等制度,對創新者濫用權利的行為進行限制,保證創新者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以促進社會整體創新水平的發展。
二
《建議》已經為我國今后若干年的知識產權建設指明了方向。為此,應當根據《建議》要求,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快建設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
——盡快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識產權已成為許多國家發展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20世紀80年代以后,美、日、歐等國家和地區都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并開始將知識產權工作從具體的部門性事物層面提高到國家性事物層面,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從而推動了本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黨中央和國務院審時度勢,準確把握這一世界發展趨勢,提出要制定我國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應以大幅度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核心競爭力為目標,既要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也要適應中國科技文化與經濟發展狀況,為我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不僅僅是知識產權工作系統的發展戰略,而且還應是國家總體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應當與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人才強國戰略等國家總體戰略相互補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在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同時,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也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抓緊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使之成為自身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
——加快知識產權專門人才的培養。《建議》認為,“發展科技教育和壯大人才隊伍,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指出了人才培養工作在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建設中的重要性。2004年12月13日,教育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在高校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意見》要求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專業人才的培訓,積極為企業和中介機構培養知識產權專業工作者;通過多渠道、多途徑,包括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努力建設一支精通國內外知識產權規則的高級專業人才隊伍;高校要在《法律基礎》等相關課程中增加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積極創造條件為本科生和研究生單獨開設知識產權課程;高校將增設知識產權專業研究生學位授予點,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整合教學資源,設立知識產權法學或知識產權管理學相關碩士點、博士點,提升知識產權的學科地位。相信通過這些措施,能夠為我國新時期各項知識產權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大量高素質的專門人才。
——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意識是知識產權工作的思想基礎,一國知識產權意識的強弱,直接關系到該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和成敗。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最大問題仍然是社會公眾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導致各項知識產權工作無法圓滿展開。因而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就成為當前工作的重點。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應該針對不同對象,綜合運用公眾宣傳、專題培訓、基礎教育等形式。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準確報道國內外知識產權重大事件,結合科普與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組織企業負責人參加高層培訓和研討班,以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將知識產權知識納入各級黨校領導干部學習和舉辦高層次專題報告會的內容,以加強對各級領導的宣傳培訓;將知識產權知識納入公務員招錄考試和中層干部資格考試內容,以加強對公務員和干部的宣傳培訓;將知識產權課程納入中小學教育課程中,結合青少年綜合素質的培養,提高中小學生發明創造積極性,增強青少年的知識產權意識。
——繼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涵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并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趨于完善。在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后,我國又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權利內容、保護標準、法律救濟手段等方面,做到了與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相一致。當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和熱點表現為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我國作為一個歷史文化悠久的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因此,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使其更好地為我國的自主創新工作提供智力資源。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同時,還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通過日常監管與專項治理相結合,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中發出中國的聲音。《建議》指出,“要積極參與多邊貿易談判,推動區域和雙邊經濟合作,促進全球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在經濟全球化和WTO的背景下,隨著關稅壁壘的逐漸降低乃至取消,發達國家更多地依靠知識產權、貿易技術壁壘和反傾銷等新的手段來控制市場。以WTO的TRIPS協議為核心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主要是以發達國家為主導地位而制定的,發展中國家一般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其中較多的反映了發達國家的利益訴求,而相對忽視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上有明顯優勢,但也存在著濫用知識產權、非法壟斷的行為,造成了當前國際貿易中的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我國作為一個在全球有重大政治影響力的發展中大國,應當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廣泛開展對話、交流與合作,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調整和完善中發揮作用,與世界各國共享科技進步帶來的成果和利益。
(吳漢東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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