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安排中,由于《公務員法》的實施時間較短,配套的公務員權力限制和激勵保障的法規還沒有建立或不夠成熟,現行的與公務員權利保障相關的制度運行相對獨立與封閉,使我國公務員目前享受的福利和保障實際上是一種“國家保障”。
在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并不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普遍享受的情形下,“國家保障”的穩定性雖然也有利于吸引人才,但它也由此強化了人們的“官本位”思想,使公務員流動困難。特別是在公務員退出的外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難以有效疏導官員“獨木橋”的擁擠現象,形成有利于各類公務員合理流動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應該說,公務員制度在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同時,也由此不自覺地擴大和強化了公務員的某些特權,在公務員獨立分享職業穩定的“紅利”時,也容易成為“眾矢之的”。當然,公務員隊伍需要穩定,公務員個體也需要獲得職業發展的空間,但不能以阻斷公眾平等擁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和踐踏社會公平為代價。
改變公務員一考定終生的職業模式
撫平社會的裂痕,一要改變產生“官二代”的土壤和條件,建立和完善公務員的退出機制,改變公務員一考定終生的職業模式,探索領導干部“單方退出”機制和任期退出制度。二要建立起鼓勵優秀青年投身產業的政策環境和文化氛圍,從而幫助他們理性地建立起穩定的職業預期,選擇好自己的職業,保證在起跑點平等的前提下來談結果的差異。三要重視收入分配公平問題,重點解決不同社會群體公平享受社會保障的機會。在當前,消除社會“仇富、仇官”的心態,就是要割斷公權力與市場的交易,還市場一片朗朗的晴空!
“仇富、仇官”的社會心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的領導干部對此心安理得、麻木不仁和缺乏起碼的反思和警惕。當然,一個聰明的民族應該在理性地思考每個階層的責任上,在公平和民主制度的建設中去尋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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