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打工的外來農民工,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按城鎮人口還是農村戶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深圳中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解決了這一爭議,規范了兩級法院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辦案標準。即遇到交通事故時,符合條件的外來農民工能夠享受市民待遇。
《指導意見》統一了在城鎮工作、生活的農村居民賠償的具體適用標準。萬乘律師事務所的趙龍律師認為,深圳外來人口數以千萬計,且其中相當一部分為農村戶口,每年的交通事故發案率也相當高。以前城鄉人口在遇交通事故賠償可謂“同命不同價”,法院的《指導意見》出臺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讓交通事故受害的外來務工人員賠償有“市民待遇”。
具體條件
須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指導意見》對于當事人提交什么證據可以證明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分別作出具體規定,有利于統一賠償標準、指導弱勢群體舉證,保證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能夠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但隨其撫養人在城鎮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在事故發生時已滿16周歲,且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可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秦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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