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薪休假雷打不動
帶薪休假在許多國家已實施多年,讓我們看看發達國家美國、亞洲近鄰日本以及同屬發展中國家的巴西是怎么做的。
美國人不能“攢假”
邁克,在美國英特爾公司做過四年研發,他告訴《國際先驅導報》,他的法定假日每年有4到5天,此外還有每年3周的帶薪休假。他的老板不是對工作時間斤斤計較的人,通常他請求休假都會得到批準。
他說:“這是建立在‘信任機制’之上的。老板相信我,所以我也很自覺,休假的總時間決不會超過3個星期。一般來說,公司如果沒有特別緊急任務,不會限制我具體怎么休假,最多就是有可能要求我3個月休息1星期,這已經是很苛刻的了。”
不過他也承認,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這么開明。
現在,很多美國公司和機構盛行另一種休假制度,即:不可以把帶薪休假時間攢起來,而且無論休閑、病假還是事假,都算入帶薪休假中。法定假日必須在法定假日的時候休息,既不能攢假一起休,也不能把假期攢到下一年度。這一制度名為“帶薪假日”。
據美國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統計,目前美國2/3以上的用人單位都采用了“帶薪假日”制度。這種做法之所以風行,主要是因為可以降低成本。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已經把帶薪假日寫入其中,不能超額。否則屬于違約,輕則扣錢,重則“被炒”也是可能的。
日本臨時工也可帶薪休假
日本的帶薪休假有法律作為保障,1998年修改的《勞動標準法》把各類人員的年度帶薪休假天數規定得清清楚楚:公務員每年可帶薪休假20天,換成小時制就是160小時。其實,這樣的假期計算更加人性化;至于公司員工,通常工作一年后可帶薪休假10天,以后工齡每增一年,可以增加休假天數,一直加到20天為止。其中,還特別規定臨時工如果連續工作6個月也可以帶薪休假。
雖然有的公司對帶薪休假的法律條文置之不理,但在老齡化、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的日本,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帶薪休假仍能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企業。
巴西老板更怕員工
巴西有關帶薪休假的《勞動法》早在1943年就已經頒布。其中規定員工每年可以享有30天的帶薪休假,無論什么工作都不例外。
巴西設有聯邦、州和市三級勞動法院,專門處理勞資糾紛。法院的裁決往往有利于員工。因此,有巴西老板怕員工的說法。很多巴西企業愿意在自愿基礎上高薪換得員工的假期,員工也比較樂意“出售假期”增加收入。不過巴西《勞動法》中明確禁止這樣做,并且要求員工每年至少要把假期的1/3都用于休息。如果員工帶薪休假制度沒有得到執行,政府主管部門將參照當地工資標準處罰雇主。(楊晴川、何德功、楊立民、徐濤、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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