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廉租房辦法雙雙落地 撬動樓市
廉租房、經適房政策“落地”,將平抑房價過快增長 資料圖
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可適時引入REITs拓寬廉租房等資金來源
可以適時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來拓寬廉租房資金來源。昨天,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中房集團理事長孟曉蘇在“數字地產”論壇上表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政策“落地”,將平抑房價過快增長。但是,由于住宅建設周期性等因素,明年房價出現拐點,即下降的可能性不大。同時,他強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要堅持無利、微利原則,國企應扮演主角。
經適房利潤率不高于3%
上周末,繼《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頒布后兩天,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又聯合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要求,確定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且項目利潤率應不高于3%。
根據規定,經濟適用房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辦法》要求。
“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政策‘落地’,將起到平抑房價過快增長。但是,由于住宅建設周期性等因素,明年房價出現拐點,即下降的可能性不大。”孟曉蘇分析指出,今后一段時間,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將是一項長期工作,建設中必須堅持無利、微利原則,加強監管,同時國企應扮演項目建設主角。
引入REITs 拓寬資金來源
“由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宅無利或微利,因此其建設資金仍需進一步拓展。”孟曉蘇向上海證券報表示,為解決建設資金不足問題,可以通過金融創新產品來拓寬資金來源。
“現在我們需要思考的是長期持有廉租房的資金從哪里來?其中,國外已經成熟的REITs就是一種很好解決辦法。”孟曉蘇一直以來主張盡快在我國推出REITs。
據介紹,REITs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基金,在美國等地已經相對成熟。 (記者 于祥明)
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日前發布——限產權 重安居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綜合司)
11月30日,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廣大老百姓所關心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功能定位、開發建設、銷售管理等進行了細致規范。
功能——
淡化商品性突出保障性
對象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10年來,一直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銷售的“政策性商品房”。此次新的《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一方面極力淡化經濟適用房的“商品性”而強調突出“保障”二字,一方面縮小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性職能已經非常明確。
同時,《辦法》明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此舉意味著曾經既沒有資格住上廉租房,家庭收入又很低的“夾心層”將被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資料圖片:一位居民在北京天通苑經濟適用房小區售樓處查看購買經濟適用房政策。 新華社發
優惠——
行政劃撥優先供應土地
免除各種行政事業收費
目前,地價不斷攀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建設成本不斷上升和房價過快上漲。作為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房,如何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這樣,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土地成本近乎為零,可以大大降低成本價格。
在此基礎上,各地政府對經濟適用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而且在建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可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以利于縮短項目開發周期,增加供應量。
另外,政府將重點監控和查處開發商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的行為。
規劃——
區位布局靠近學校醫院
單套建筑面積60平方米
相比中高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對公共交通、醫院、學校等公共服務的依賴性更強,需要離這些基礎設施近一些。《辦法》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提出經濟適用房在進行區位布局時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對城市基礎設施要求,盡量靠近公共基礎設施,并且鼓勵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另外,為充分體現保障性質,同時盡可能擴大保障范圍,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將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要求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功能“適用”,做到“小而舒適”。
價格——
保本微利利潤率不高于3%
明碼標價不準變相收費
經濟適用房本應價格低廉,但目前有些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偏高,已不再“經濟”。價格怎么定?《辦法》確定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將以保本微利為原則,開發企業的利潤率不高于3%,而地方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項目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在銷售中,經濟適用房將實行明碼標價,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另外,為避免不必要的成本,《辦法》要求經濟適用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管理——
銷售權重新收歸政府
有限產權遏制牟利
以前,準入和退出機制存在的漏洞曾使經濟適用房大量流向非保障對象,出現了“開寶馬車住經濟適用房”的現象。對此,《辦法》對經濟適用房的準入退出機制作出了嚴格細致的規定。
首先,銷售權重新收歸政府。由開發企業掌握銷售權,是導致此前經濟適用房制度出現種種問題的重要原因,《辦法》將銷售權收歸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繼續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其次,從產權歸屬上遏制和杜絕利用經濟適用房牟利的行為。《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不再是此前的完全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想上市轉讓,則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同時,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記者 王 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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