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標準復審
第三十五條國土資源標準實施后,應當適時地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三十六條部科技主管司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司局組織或委托技術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標準進行復審。
第三十七條標準的復審可分別采取會議審查或函審的形式。需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標準復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要求;
(二)標準的實施效果,以及標準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的技術水平;
(三)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對規范國土資源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推動作用;
(四)是否與現行相關標準協調配套;
(五)是否符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復審結果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重版時,在標準封面的標準編號欄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標準修訂程序與標準制定程序相同。修訂后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重新發布時的年號。
(三)已無必要存在的標準,予以廢止。
第三十九條技術委員會應在復審結束后寫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并按規定歸檔。
第四十條國家標準的復審結論經國土資源部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行業標準的復審結論由國土資源部審查、公示、批準、發布,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十、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國土資發〔2003〕137號印發的《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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