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標準范圍和類別
第九條對國土資源領域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標準:
(一)國土資源術語、分類、代碼、符號、圖式、圖例及制圖方法;
(二)國土資源信息化技術要求;
(三)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監測、整治、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技術要求,土地權屬管理和土地市場管理相關技術要求;
(四)區域地質調查與海洋區域地質調查技術要求,包括主要目標、對象內容、技術工作程序、技術工藝、方法及裝備、成果質量管理要求等;
(五)礦產資源的調查、勘查、評價、規劃、開發與綜合利用技術要求,其中包括標準化設計、技術工藝、方法、裝備及技術指標要求;礦業權管理(其中包括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選礦廠設計、技術工藝、方法及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礦產資源回收率等技術指標要求)與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技術要求;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技術要求;
(七)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等技術要求;地質環境的調查、評價、規劃、監測、保護與合理利用技術要求;
(八)地質礦產勘查技術方法和地質礦產實驗測試技術方法及標準物質;
(九)地質資料管理技術要求;
(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十條國土資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包括全文強制或部分條文強制。
下列國土資源領域的技術要求應制定強制性標準:
(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要求的標準;
(二)為國土資源行政審批、監督執法作依據的技術標準;
(三)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標準;
(四)地質環境保護技術標準,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標準;
(五)地下水資源管護技術要求;
(六)土地整治工程環境、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
(七)國土資源調查涉及環境、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
(八)其他需要強制執行的技術要求。
國土資源領域其他技術要求應制定推薦性標準。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領域內,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需要在國土資源相關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行業標準;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
企業生產在沒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并按有關規定備案。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四、標準預研究
第十二條實行標準預研究管理制度。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的專項、重大項目應設立相關重要技術標準預研究項目,在立項時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備案。
第十三條預研究項目成果在驗收后三個月內,應將項目成果和后續技術標準研究制定的方案報部科技主管司局備案,作為國土資源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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