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標準規劃與計劃
第十四條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標準化的戰略研究,并編制國土資源標準化規劃。國土資源標準化規劃應有明確的目標、任務、總體部署和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實行標準計劃管理。制定和修訂國土資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須納入國家標準和國土資源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六條部有關業務司局、有關單位應結合國土資源工作的實際需要,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提出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的項目建議。
第十七條技術委員會對項目建議進行匯總并組織部相關業務主管司局及有關專家共同研究,提出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建議,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技術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屬于國家標準的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屬行業標準的計劃項目,在國土資源部網站公示十個工作日并對反饋意見處理后,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發布行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第十九條經批準的國土資源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項目一般不作調整。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經技術委員會審查后,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土資源部批準。
第二十條國土資源標準化工作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專項工作經費及其它渠道籌集的經費。
國土資源部安排基礎性、公益性及行政管理類標準的制、修訂經費。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的專項、重大項目按任務內容落實標準計劃項目經費,經費的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標準制定與修訂
第二十一條列入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項目一般應在兩年內完成。若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起草單位可向部科技主管司局申請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項目,視為自動撤銷。對不按時完成任務,又不及時提出延期申請的單位,兩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部業務主管司局負責組織擬訂相關領域技術標準。承擔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應廣泛聽取和吸納有關的生產、科研、教學、管理部門等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報分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分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及有關文檔進行審查后報部業務主管司局。部業務主管司局組織征求意見,提出標準送審稿及有關文檔報技術委員會。如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
第二十四條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技術委員會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會議審查或函審,提出《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函審意見》。屬強制性標準須經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采用會議審查時,組織者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及有關附件提交給參加標準審查的部門、單位和人員。會議審查時,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3/4同意為通過;標準起草人不能作為審查人員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人數的1/4。
采用函審時,組織者應當在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函審通知及上述文件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采用函審時,必須有3/4的回函同意為通過。
會議代表出席率或函審回函率不足2/3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五條承擔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按照《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函審意見》的要求,對標準送審稿認真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及其附件,報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