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
云南省取消農業戶口
“經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將實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的 "二元制"戶籍登記管理模式,實行一元制的戶籍登記管理模式,統稱為居民戶。
”在昨日的全省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新聞通報會上,省公安廳副廳長嚴尚智通報了我省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據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總隊長劉黎波介紹,此次我省的戶籍改革雖然在全國是第13個實施戶籍制度改革的省市,但卻是改革最徹底的一個省。
舊戶籍制度已難適應社會發展
嚴尚智副廳長說,此次的戶籍制度改革并不意味著對老戶籍制度的否定。戶籍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和基礎性工作,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二元制"戶籍管理,是根據革命斗爭的需要和新中國成立后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實際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在特定的時期,"二元制"戶籍管理制度基本適應了社會發展需要,在鞏固國家政權、保障國家對勞動力和消費品等實行計劃分配、控制城鎮人口過快增長、保障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實行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已經越來越阻礙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地區間的合理流動,越來越不利于城市化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因此,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深入改革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4年調研醞釀戶改方案
嚴尚智副廳長還說,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社會經濟發展,與戶籍管理最直接掛鉤的糧油定量供應制度已經取消,與戶籍管理相關的各項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積極推進,隨著我省戶籍管理制度的不斷改革,城鄉戶口管理差別已逐步縮小,進一步改革我省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為深化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03年5月,省公安廳成立了以主管廳長為組長的調研組。先后在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等地調研,到戶籍改革先行的江蘇、福建、廣東及所轄的南京、蘇州、福州、廈門、廣州、深圳等市考察,起草了《云南省公安廳關于深化我省戶籍改革的若干意見》草案,書面征求了全省16個州、市政府、公安局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多次召開了戶籍管理改革座談會,對我國我省戶籍制度的歷史和現狀進行了研究,形成了《關于深化我省戶籍改革的若干意見》。
2006年7月,省公安廳結合公安部的工作要求再次進行了專題調研,汲取了紅河州戶籍管理改革中的好經驗,完善了有關改革措施。2006年9月,將《關于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再次分別書面征求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法制辦等11個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并根據所提意見對草擬的《意見》進行了修改。2007年7月,劉平副省長專題聽取了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匯報。根據劉平副省長的指示要求,省公安廳再次對《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正式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三次戶改遷徙近100萬人
劉黎波總隊長介紹,戶籍改革在我省已經不是第一次,自1997年以來,我省先后三次出臺了戶籍管理改革政策,為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寧、楚雄等11個縣市進行了小城鎮戶籍改革試點,為在城鎮有合法穩定非農職業的農村人員或有穩定生活來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滿2年的農村人員辦理了落戶。
第二次是1999年,出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除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外,把全省其它各縣市區全部納入小城鎮戶籍改革范圍,再次放寬了遷移落戶條件。
第三次是2001年,出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于認真貫徹國發[2001]6號文件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戶口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放寬了遷移落戶條件。據不完全統計,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決了近100萬人戶籍關系遷移的問題。
突破性取消農業戶口
據了解,此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全省取消"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的 "二元制"戶籍登記管理模式,實行一元制的戶籍登記管理模式,統稱為居民戶。改革工作實施后將有利于逐步落實城鄉居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公平待遇。對于這點,劉黎波總隊長解釋說,在全省取消"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的 "二元制"戶籍登記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存在的事實。戶籍登記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變城市和農村的差別,也不能改變每一個居民的職業、實際登記戶籍關系的居住地環境等客觀事實。
同時,以準入條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標;改革學生落戶辦法;取消對直系親屬投靠落戶的限制;放寬購房落戶條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礎上有突破性放寬。
戶改后怎樣遷移落戶?
“以準入條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標,是這次戶籍管理改革的核心和戶口遷移落戶的基本條件。”對于這一問題嚴尚智副廳長解釋說。由于現階段還客觀上存在城鄉差別,城鄉相關政策也還有一定差距,不可能實現戶籍關系自由遷移。因此,在城鎮或農村遷移戶籍關系時仍需要有一定的準入條件。
即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有合法產權的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這兩個條件,才能遷移落戶。以準入條件確定戶籍關系的登記、遷移,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便于正確引導公民遷移落戶,便于對人口遷移流動進行科學調控。
所謂"合法產權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或者"95房改"前,單位分配給職工長期居住未出售產權的住宅。所謂"穩定生活來源",是指有合法穩定收入、能夠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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