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就解決回國科技人員的特殊困難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在國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員回國從事科技研究開發工作,不受戶籍限制;到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科技研發機構、高等學校從事研發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和工資總額的限制。
草案規定:政府舉辦的研發機構應當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科技委員會咨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
草案規定:科技人員享有開展學術爭鳴、競聘崗位和獲得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獲得工資和福利、接受繼續教育、依法創辦和加入科技社會團體的權利,并規定所在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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