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日前頒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戶籍員工養老門檻降低,取消了非深戶籍員工退休前5年連續繳費的限制。這意味著,非深戶籍員工在養老的條件上和深戶籍員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規還包括建立了深戶籍人員“延繳延退”制度、臺港澳人員和外籍人員的參保等。
據統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深圳參加養老保險人數達426萬人,其中約320萬為非深戶籍員工。目前已有近200名非深戶籍員工在深享受養老待遇,月平均養老待遇約1100元。
有關人士稱:取消非深戶籍員工的限制,也并不影響深圳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結構。因為深圳已經改革調整了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使繳費基數高低、時間長短和待遇高低掛鉤更加密切,對于繳費基數普遍低、繳費年限普遍短的勞務工而言,待遇也會較低。
取消非深戶籍員工須連續繳費5年限定。過去,非深圳戶籍員工想在深圳享受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需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前5年,在深圳連續繳費。新條例取消了這一條款,非深戶籍員工在深養老條件與戶籍員工達到一致,即“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在退休時累計在深繳費滿15年”。比如一名深圳戶籍的男職工,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只交了10年養老保險費,那么他可以在個人繳費窗口繼續繳費5年,并在65歲的時候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戶籍人員繳費年限不夠可延繳延退。深圳過去不少市民退休時,因各種原因繳費年限不夠15年,按原規定市民在退休時,只能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新條例在戶籍人員中推行了“延繳延退”的制度,即允許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達不到標準的戶籍人員,有兩種選擇:一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二是由本人申請繼續繳費,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辦理繳費手續,應由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員工本人繳納。在繳費年限達到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市社保機構停止收繳養老保險費,員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新條例還規定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就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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