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繼續審議。
針對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存在濫用試用期、壓低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間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此外,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根據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工資。
而在規范競業限制方面,草案則明確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
逐步實現養老保險賬戶全國流動
“國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這是勞動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規定。
有關專家指出,這雖然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但卻具有前瞻意義,意味著將來制定社會保險法時,要明確“社會保險實行全國統籌”。
據了解,現在社會保險實行地方統籌,其中一個最大弊端就是勞動者的個人保險賬戶不能在全國范圍內流動。比如,某人今年在廣東打工,明年到江蘇打工,今年的社會保險費就留在了廣州,如果不發給其本人,他到了江蘇就要另外登記,但是如果發給本人,又違反了社會保險的社會共濟原則。
“社會保險地方統籌的弊端顯而易見。”這位專家說。
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不僅不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也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草案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規定用人單位在三種情形下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若違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
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納入調整范圍
為解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人員的權益保護和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問題,草案擴大了適用范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納入調整范圍。
目前,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之外,事業單位中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
由于行政管理部門權限劃分的原因,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發生爭議時無法可依,不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
基于此,目前的草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這部法律。
根據草案,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經濟性裁員”有嚴格規定
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進行經濟性裁員,草案對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條件等進行了嚴格規定。草案規定,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草案規定,裁減人員時4類勞動者被要求“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的;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禁止用工單位搞“內部派遣”
“用工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草案對勞務派遣合同的相關內容予以明確。根據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到期后,應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草案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根據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區的標準執行。此外,被派遣勞動者還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又到歲尾年關,欠薪問題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勞動合同法草案的一條規定稱得上是個“利好”消息: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草案同時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外,針對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通過各種辦法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對加班的又不支付加班費的情形,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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