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星報道成被告法院判媒體無責并無不妥
☆案情☆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為圓女兒的追星夢,于2007年3月26日在香港跳海自殺。4月12日,南方某報刊登《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對事件進行深度報道。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陶菊英將該報訴至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報道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索賠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越秀區法院駁回楊麗娟母女的全部訴訟請求。楊麗娟母女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中院審理認為,楊麗娟一家曾多次主動聯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屬于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報紙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了解和客觀認識,盡管涉及隱私問題,但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系,不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故維持原判。
★點評★楊麗娟母女堅持不懈,主張追究報紙的侵權責任,維權精神可嘉,但確實無法實現。本案的關鍵之處在于對隱私權如何保護。誠然,每一個人的隱私權都是神圣的,都必須依法予以保護。但是,當隱私權等人格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眾知情權的時候,隱私權就要退讓,以保證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楊麗娟追星,父親身亡,均為公眾所關心,媒體為保障公眾知情權而作此報道和評論,并無過錯。判決認定楊麗娟是自愿型公眾人物,概念雖有些拗口,但有實際道理,并無不妥,母女二人雖不盡意,但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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