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探視權獲支持雖可喜卻曝法律適用不一
☆案情☆原告兩位老人是夫妻,其子張某與被告王某結婚后生一子,后張某因病去世。2008年,王某再婚,兒子一直跟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因遺產繼承問題曾起訴二原告,雙方產生矛盾。王某不滿,為了不讓兩位老人找到他們的孫子,多次為兒子變換幼兒園,拒絕兩位老人探望。兩原告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有隨時探視自己孫子的權利。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兩原告要求探望孫子并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我國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是探視權的主體,否則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判決兩位老人每月于休息日探視孫子一次,每次不超過12小時。王某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選擇兩位老人的案件進行點評,是因為在我2002年點評的案件中,有一件就是“爺爺無權探望孫子”案,法院判決爺爺奶奶主張對孫子的探望權違反了婚姻法“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權”的規定,侵害了原告的監護權。我對這個判決感到氣憤。這次,兩位老人主張探望權,最終獲得法院一二審判決的支持,真的是一件可喜之事!高興之余,想到一個問題,就同樣的一個法律問題,就同樣的一個法律規定,兩個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斷和理解,究竟孰是孰非?看來,只有對法律進行統一理解和解釋,才能夠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對此,大概還要做更多的工作。否則,爺爺奶奶在不同的法院主張對孫子的探望權,就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維權的結果就會有悲有喜。本報記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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