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斷腿案再審受害人有過失應過失相抵
☆案情☆吳華林在北京地鐵南禮士路站趕乘列車,見列車進站疾跑至站臺,無法收步,跌入地鐵站臺下。列車剎車不及,將吳華林的兩腿幾乎齊根軋掉。吳華林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幾經反復,獲得賠償80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吳華林在購置了假肢和必備用具后,再次起訴北京市地鐵公司,索要已經發生以及后續發生的輔助器材費用和護理費等178萬元。在此期間,檢察機關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前終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終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目前還沒有結果。
★點評★吳華林不慎身受重傷,值得同情。已經公布征求意見的“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人的責任。”地鐵是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該條規定,即使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經營者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應當免除經營者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人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正確的。即使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自然無過錯要件的要求,但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當然要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故意者,免除經營人的責任;過失者,實行過失相抵,減輕經營人的責任。這才是公平的。地鐵是公益事業,承擔的是社會的職責,一味地要求地鐵承擔過重的責任,難說不是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醫學教授慘死北大醫院放手實習醫生獨診不合法
☆案情☆2005年12月,北京大學醫學教授熊卓為因為長期伏案導致腰椎出現輕度滑脫,北大醫院骨科主任李淳德診斷需要盡快手術,很快就會恢復健康。術后,熊卓為并沒有像醫生說的那樣很快恢復,病情反而突然嚴重。2006年1月31日,術后第7天,北大醫院宣布,熊卓為因發生術后并發癥肺栓塞,搶救無效死亡。病歷記錄記載,熊的肋骨折斷了3根,心臟、肝臟全都破了;負責觀察、診療、搶救的3位主治醫生都是沒有行醫資格的北大醫學院的在校學生,且病歷還有多處涂改。2009年此事被披露,衛生部已責成北京市衛生局對此進行認真調查,核清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事件引起爭議的一個焦點,便是“醫學生或實習醫生的行為是不是非法行醫”。
★點評★這個案件有兩點可以肯定:第一,符合一定條件的醫學生或實習醫生參加醫療活動肯定是合法的。醫學生和實習醫生的情況比較特殊,他們在臨床指導教師和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醫學生是未來的醫務工作者,在后期的學習階段是必須進入到臨床實習這個環節的。這是培養醫生所必須的。第二,完全放手讓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獨立進行醫療活動肯定是不合法的,沒有臨床指導教師或者指導醫生的監督指導,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不能獨立行醫。醫院完全放手讓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獨立進行診療活動,違背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造成患者損害,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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