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黑名單”事件判決理由有前后矛盾之嫌
☆案情☆范后軍原系廈航航空安全員,2004年9月1日被廈航終止勞動合同。2005年4月30日,廈航向福州各民航售票處發傳真,建議不要向范后軍出售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機票。范后軍得知后,找廈航有關領導質疑,因情緒激動與對方發生肢體沖突,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06年3月20日,雙方簽訂調解意見書,約定范后軍“今后自愿在沒有子女前放棄乘坐廈航航班權利”。2008年6月,范后軍的女兒出生,范后軍即電話告知廈航,并于當天購買廈航機票,但廈航將其座位取消。9月15日,范后軍要求乘坐廈航航班時再次遭到拒絕,遂將廈航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廈航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因無故拒絕其乘坐廈航航班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駁回范后軍的訴訟請求。
★點評★作為被列為“黑名單”的人物,范后軍希望掙脫鎖鏈而自由乘坐民用航空器,但法院的一紙判決扼殺了他主張尊嚴、主張平等、主張自由的正當訴求。法官判決的理由之一,是范后軍乘坐廈航班機不排除其在航班上可能再次與其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出于安全原因拒絕其登機。該判斷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屬于對范后軍人格尊嚴的侵害。同時,判決書又強調,廈航限制原告乘坐其航班過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規定,亦不夠公開透明。這樣的判決理由不僅前后矛盾,且按照其公開透明的要求,廈航還有權將范后軍列入“黑名單”的事實予以公開。如果一個人僅僅因為勞動合同糾紛發生過爭執,就將其列入“黑名單”進行封殺,涉及了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問題。依我所見,這份判決書有失水準,難說不是一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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