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暗示家屬尸體有傷
張權看見弟弟的嘴角留有血跡,連夜寫信送往省公安廳,省市兩級檢查院聞訊后成立專案組,調查。
聽聞弟弟死訊,張權一下子蒙了。他立即去東升派出所,那天是這個派出所帶走張慶的,他們回話說人確實死了。
7月2日中午,張權等人到公安局尸檢中心看尸體。尸車拉出一半,張權已看到弟弟嘴巴四周留有的血跡。
現場的警察立即上前阻止。在親屬的幫助下,張權等人為弟弟拍了25張照片。整個過程持續兩三分鐘。
混亂中,一個警察走近張權,小聲說了一句“腿上有傷”,轉身便走。
“我知道有問題了。”張權說。
張權回到家,連夜寫好上訪信,用省發改委的信封裝上。次日,他拿著省直機關的工作證,將文件直接送到省公安廳秘書科。
7月5日,吉林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李申學作出批示,要求調查。省檢察院和長春市檢察院立即成立專案組,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禹任組長,省人民檢察院監所處副處長張鐵漢任副組長。
7月19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此案,同日長春市檢察院對長春市第三看守所涉嫌瀆職一案立案偵查。
應該“刑拘”還是“行拘”
同案的孫延臣等人后被改成行政拘留,一公安人士稱,辦案人員常按就重不就輕原則處理案件,否則會受批評。
對于弟弟的死,張權有一連串的“如果”,“如果張慶不被送進看守所,他還會死嗎?”
按照法律規定,涉嫌犯罪的才能進行刑事拘留,并關進看守所。而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則關押在拘留所。
2007年7月5日發生的事情加深了張權的疑惑,同案的孫延臣等人被定為行政拘留,每人罰款2000元。
“如果我弟弟不死,他是不是也會改為行政拘留?”張權說,那是不是意味著他也不構成犯罪,他是不是被錯誤地刑事拘留、錯誤地被送進看守所了呢?
長春市二道區公安分局法制科相關人士說,公安機關的做法是,先根據現場狀況作出刑拘決定,若后來公安局的審核支隊審核發現不夠刑拘,便改成行政拘留。
為何不能先行政拘留,等審核支隊發現夠刑拘,再實施刑事拘留?
該人士說,公安內部有監督,如果發現夠刑拘而實施了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等,就會被認為“降格處理”,辦案人員是要受到批評的。這造成了實際工作中處理案件時會出現“就重不就輕”的情況。
因為張慶是孫延臣的姐夫,孫延臣在看守所就被要求回去勸家屬不要再鬧。緣此,對他的行政拘留沒有執行,2000元的罰款也不要求他繳納了。
違規使用約束服
張慶曾被迫穿約束服50多小時,專案組負責人稱,這是不被允許的。
“張慶即使有病,但如果他不被虐待,還會死嗎?”這是張權的又一個疑惑。
根據檢察機關偵查,張慶死亡前被迫穿約束服約束行動達50多小時。第三看守所的原副所長王甲臣說,他從未見過約束服。
王甲臣,2007年5月調到第三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
王甲臣在事發后調查此事時聽說,第三看守所的約束服類似連體的衣服,穿上后人的大腿和大臂動不了,只有露在外面的小腿和手腕能動,當時張慶因為有狂暴反應,怕他傷害別人才給他使用了這種約束服,狂暴時手鐐腳鐐都會傷害被監管人自己。
張權后來從其他看守所警員那兒聽說,約束服是一種越掙扎越緊的約束衣裝,有點像手銬。它最早發明于日本,用牛皮做成泡在水中,給人穿上后隨著牛皮的干燥越來越緊。
第三看守所的約束服從何而來,王甲臣表示不清楚。
調查此案的專案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使用約束服是不被允許的。根據現有的規定,合法的約束性警械中并沒有約束服一項。
而且,只有在“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時”,才可使用約束性警械。
另一個問題,張權同樣無法理解,監室里怎么會有鹽?
按照檢察機關的調查,鹽是從107監室拿的,那是個嚴管監室。張權說,“難道難管了,就可以用鹽?”
“喂鹽肯定也是不允許的。”第三看守所原副所長王甲臣說,他之前沒有聽說過有喂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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