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軔于2003年的個人合作建房計劃,雖然至今還找不到成功的先例,但在高房價的現實困擾下,依然像一根救命稻草,被部分渴求“居者有其屋”的社會中低收入者牢牢拽住。歲末年初,個人合作建房的熱潮再一次在許多城市蔓延開來,包括成都。
2007年伊始,成都個人合作建房卷土重來,迅速成為各界熱評的對象。如果說2005年成都那場合作建房運動尚屬前衛,那么到了2007年,時機又是否成熟了呢?
“我們有可能成為先驅”
“他們是‘先烈’,而我們有可能成為先驅。”在后子門二手房交易中心三樓一間看起來有點局促的辦公室里,成都新一輪合作建房的發起者劉臧秦躊躇滿志地告訴記者。
劉所指的“他們”,應該就是兩年前那場不歡而散的合作建房的嘗試者們。
2005年1月14日,成都的執業律師王勁夫通過媒體發起“個人合作建房”倡議,其核心思路是:數百、上千家庭自行以成本價集資建房,在房價節節攀高的情況下,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這個倡議短期內就形成了巨大共鳴,響應者甚眾,并很快成立了一個“合作建房委員會”開始運作,還給項目取了一個頗有意味的名稱——大同家園,意為大家共同建設自己的家園。誰知好景不長,僅僅過了68天,首倡者王勁夫再次通過媒體宣布:正式退出成都合作建房組委會。隨后,由于主要組織者之間的矛盾,成都首例“個人合作建房”計劃擱淺,并很快淡出公眾視野。
在劉看來,2005年的那場合作建房運動,無論是政策條件還是市場環境,都不夠成熟,因此孤掌難鳴,而現在“天時地利人和”,各方面條件都已相對成熟,搞合作建房的時機已經到來。更為重要的是,現在在運作模式上有了新突破,因此,他認為成功的可能性極大。
“倒過來,把握更大”?
“以前是先設定模式,再找合作者,然后再找產品,而我們現在倒過來了,先推出產品,再找客戶,把握更大。”言語之間,劉臧秦不無自信。在他看來,這就是勝算的關鍵。
抽象的夢想描繪總不如現實的東西實在,更讓人信服。因此,劉臧秦在發起合作建房倡議后,著手辦的第一件事,就是解決產品開發的第一道坎:土地。幾經周折之后,終于在城南華陽覓得一塊4畝多的土地。他認為,這是“突破性的進展”,“標志著我們已經走在全國合作建房運動的前列”。
記者按圖索驥,在天府大道末端外,沿山路步行約半小時后,終于找到了該地塊。放眼望去,在一片池塘邊沿,就是地塊所在地,四周遍是農田農舍,在冬日慘淡的日光下,頗顯荒涼。但是,按照劉的構想,該地塊將修建一棟小高層電梯公寓,總建筑面積約8000平方米,住房在80套左右,單價約2000元/平方米,比市面價便宜三分之一。
解決了產品問題,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就是湊足80名左右的合作者。以目前征集的意向合作人數計算,還差一半。
劉藏秦說,征集夠合作者后,大家就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公司,招聘專業房地產人員經營管理,隨后的運作,一切以《公司法》為準繩,跟市場上成百上千的房地產公司一樣。唯一不同的是,公司的股東就是購房者,產品開發不以盈利為目的。在他看來,合作建房已經勝利在望。
然而,就在此時,來自其他城市同道者的消息,卻讓人無法樂觀。
公司——合作,不能含糊
年前,合作建房在溫州率先突破瓶頸,通過“招拍掛”順利拿到了土地。然而,不久之后,溫州房管局公開表態,認為合作建房“有一些做法是違規的,有些地方涉嫌欺詐”,一下將人們心頭那點希望的火星澆滅。
這時,劉臧秦也面臨著成都房地產業內人士和專家的質疑。一個爭議的核心問題,就是這種個人合作建房形式,在監管和規范上還是一個政策空白,如何保證其運作的規范和安全?
劉臧秦認為,這次合作建房與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主體是房產公司,一切操作均依據《公司法》。但這一點首先就遭到質疑。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蔣華東認為,這種形式不再是合作建房,只能叫“入股公司建房”,這次合作建房實際上只是借用公司的形式出現的,法人基礎、公司的責權利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而真正意義上的合作建房是建立在協議基礎上,而不是法人基礎上,絕對不能含混“合作”和“公司”兩個概念。
蔣華東羅列了一大堆問題:
1、建設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由誰負責?
2、對于可能出現的半拉子工程,大家有沒有足夠的心理準備?
3、房子建好后,如何分配?不同的樓層朝向,怎么定價?
4、合作建設的房子,如何再上市?
……任何一個看似細小的問題解決不好,都可能引起糾紛、訴訟、官司。
因此,蔣華東認為,政府應該對合作建房明確一些最基礎的監管法規。比如說,合作建房是面向中低收入群體的,合作者若要購置多套投資,必須進行限制;對于交易的規則、稅收等,政府也要明確出來;合作建房的組織機構、章程制定、集資方式及其管理辦法、成本管理、風險防范以及房屋資源分配等等,都必須在政府監管下有初步的辦法才行,這樣才可能使這種住房保障的補充方式之一真正生長起來,實行起來。
專家:缺乏引導
然而,僅有監管者是不夠的,在專家看來,當前“合作建房”還缺乏政策規劃層面的引導。
合作建房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歐洲,在世界上80多個國家,有10多萬個合作組織。在一些國家,它甚至成為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的主要形式。為什么在我國合作建房現在連初級階段都算不上呢?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這些國家在政府政策、規劃層面有積極引導。
蔣華東認為,相關部門在法律法規、土地規劃、土地稅收和其它優惠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安排和考慮,同時明確服務對象和內容。有了這個前提,合作建房才能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和進展。 本報記者 伏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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