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
買房前應認清三種“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是目前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并常被冠“定金”、“誠意金金”、“訂金”等名稱,但對如何返還卻都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人士表示,買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類“金”。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
誠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幾年前從港臺地區傳過來的叫法。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么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于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信息時報記者羅莎琳
專家視點
開發商預售期
收定金屬違規
據了解,消費者如果想買到開發商還沒有正式發售的房,一般只能通過預訂。中國資深房產專家陳真誠表示,由于收取定金既可以提前獲得一筆融資又可能“儲客”,更能強化意向客戶的購買意愿,即便樓盤不是銷售很緊俏,開發商往往也會要求客戶交定金。
陳真誠認為,收取客戶誠意金或定金的行為,是期房預售制度下的產物,實際上相當于開發商在沒有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時候就提前銷售了,已經構成了買賣雙方的基本銷售約定,只是沒有簽署正式的銷售合同,屬違規行為。開發商這么做,既是為了提前融資,也是為了“儲客”,鎖定意向客戶。
陳真誠指出,目前政策執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監督,違規者的成本不高,有的甚至是監管部爭一只眼閉一只眼,放任這種行為?!耙惯@種行為,如果不能廢除預售制度,除了要加強行業公約以外,最主要的辦法還是強化政策的執行力度,加強監督,加大懲罰力度?!?/p>
中地行傳播事業部總監張斌表示,只要政府能做到嚴罰還是可以有效遏制未取得預售證的開發商就收取定金現象的。比如說,一經發現,不管是不是事實,先停發預售證3個月、關閉監控帳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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