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報道,為完善境內企業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進一步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下稱《規定》)。
外匯局就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答問
《規定》在總結2004年10月以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經驗基礎上,對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包括進一步降低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準入門檻。外幣資金池業務原則上只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及提供資金池服務的銀行(財務公司)之間達成協議、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進行。
據外匯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適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
《規定》同時明確,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包括境內企業內部成員相互拆放外匯資金、實施外幣資金池管理以及通過內部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此外,《規定》還下放了審批權限,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以及所涉及的匯兌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分局辦理。
對于上述措施實施后可能會出現外匯資本金借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渠道進行結匯,規避現行外匯資本金結匯政策風險的擔憂。上述外匯局負責人表示,為防范上述風險,《規定》明確:境內企業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若需結匯使用,境內企業應將來源于其資本金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委托貸款資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再按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而對于以外幣資金池方式實現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為避免與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真實性審核方式相沖突,在《規定》外幣資金池的方案設計上規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匯資金應“先落地,后集中”,并嚴格限定外匯委托貸款專用賬戶、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等賬戶的收支范圍,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軋差結算。(記者 但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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