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件)
8、濟寧無壓鍋爐廠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舒學章發明專利無效糾紛提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號行政判決)
【案情摘要】本案涉及專利權人舒學章于1992年申請的“一種高效節能雙層爐排反燒鍋爐”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為:“一種立式或臥式雙層爐排平面波浪型反燒爐排鍋爐,其特征是上層水管反燒爐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睗鷮師o壓鍋爐廠以違反禁止重復授權原則為由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提交的對比文件是舒學章于1991年申請并在本專利授權日前已經終止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為:“1、一種主要由反燒爐排[2]、正燒爐排[1]和爐體[3]構成的高效節能雙層爐排反燒鍋爐,本實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燒爐排[1]和反燒爐排[2]的各個爐條是間隔的一上、一下分兩層構成波浪形排列?!睂@麖蛯徫瘑T會認為,涉案發明專利授權時該實用新型專利已經終止,不存在兩個專利權共存的情況,因此本發明專利權的授予不違反禁止重復授權的規定,維持專利權有效。一審法院維持復審委的決定。二審法院認為,重復授權是指同樣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兩次專利權,本案實用新型專利終止后又授予發明專利,相當于把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又賦予了專利權,應屬重復授權,遂撤銷一審判決和復審委決定。最高人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專利法所稱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保護范圍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在判斷方法上應當僅就各自請求保護的內容進行比較即可,本案涉案兩個專利不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專利法上的禁止重復授權是指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處于有效狀態的專利權同時存在,而不是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次專利權,有關的行政操作并不違背立法精神。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和復審委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是近年來國內熱議、國際關注的一起專利案件,涉及對專利法上的禁止重復授權原則的理解問題。禁止重復授權是各國專利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1992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均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自原中國專利局于1995年9月28日發布《審查指南公報》第6號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允許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但在后授權時申請人須放棄在前授權的專利。本案的焦點在于十幾年來以行政規章確立的上述相關行政操作是否符合專利法上的禁止重復授權原則,這也涉及到我國專利局過去依此授予的數千件專利的生死存亡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闡明了對禁止重復授權原則的理解與適用,明確了在現行專利法立法框架下相關行政操作的合法性,同時澄清了專利法上“同樣的發明創造”的概念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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