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就正在征求意見的修訂版保薦《辦法》,業界專家認為,延長持續督導期、實行信披跟蹤報告制度,使得保薦人長期參與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對處于發展初期的創業企業將形成較大支持,從而有望使創業板成為具有較高治理水平、較高公司質量的上市公司板塊。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高質量的保薦工作,對于提高創業型企業質量很有幫助。
再融資品種浮出水面
根據修訂后的保薦《辦法》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品種已經浮出水面,創業板上市公司既可發行新股,又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從規定看,至少增發和可轉債兩個再融資品種是明確的,定向增發自然也可以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解讀說,在現有主板公司再融資“產品線”中,除上述品種外,還有配股、可轉債、可分離債、可交換債和公司債的發行沒有明確。相對而言,允許創業板公司配股的可能性較大,而在發債方面,由于現行規定對發行主體規模存在限制,因此創業板公司恐怕短期內還無法選擇。“我覺得對于發債主體的限制還要保持,債券要還本付息,有安全性的考慮,要盡量具備一定的規模和主體資格。”劉紀鵬建議,短期內不必對公司債《試點辦法》等進行調整。
申銀萬國投資銀行總部執行副總經理周冰則認為,創業板公司享有與主板公司一樣的再融資產品線應該“沒有實質障礙”,但在具體要求上可以差異化。她預計,后續對于創業板公司的再融資,相關規定還有進一步修改的可能。
李大霄表示,創業板公司再融資產品線要隨創業板發育逐步完善和細化,“要從簡單到復雜,今后創業板慢慢成熟的過程中,逐一展開,如果一開始搞得太復雜,容易亂。”
發行改革、創業板發行、IPO重啟孰先?
市場目前普遍關注發行制度改革、創業板公司發行上市和IPO重新啟動三者之間的關系,鑒于發行制度改革是重啟IPO的前提條件,則創業板發行與發行制度改革的關系,創業板發行與主板重啟IPO的關系成為議論的焦點。
劉紀鵬認為,安排好上述三項工作的先后次序,是“很高的藝術”。他建議,在完成發行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如果中小板重啟IPO,可以排在創業板公司發行上市前;如果上海要先重啟IPO,則要排在創業板公司發行上市之后。”他提出,在當前形勢下,可以考慮提早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時間,從既定的8月提前到7月,這樣在下半年,可以以每周5家左右的速度推進創業板公司發行上市,既能夠增加供給防止爆炒,并在年底前實現創業板150家公司發行上市的局面,奠定創業板發展的基礎,也能為主板重啟IPO贏得時間。“當然IPO的重啟也應該貫徹從小到大,從少到多的原則。如果是在大盤股上試驗改革后的發行制度,風險比較大。”
投資者應理性定位創業板
創業板發審委的專家委員能否有效覆蓋創新行業、技術和模式?對這個擔心,李大霄回答說,盡管創業板的風險包括了技術風險,對企業的判斷也確實考驗發審委,但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說,絕對不能把投資成敗寄托在發審委身上。“創業板發審委的設立,是因應創業板發審工作的權利和責任,而投資風險和收益卻是投資者自行承擔的。”因此,投資者要理性定位創業板,“創業板企業的風險總體高于主板企業,千萬不要在承擔更大風險的同時,又以更高價格介入創業板,綜合考慮風險與成長性及由此帶來的收益,理性定位投資,是成功與否的關鍵。”
單設發審委是改善“生產關系”
針對證監會單設創業板發審委,劉紀鵬評價說,在資本市場中,如果“生產力”是發行,那么發審委就是“生產關系”,一方面,生產關系的改善會促進生產力,另一方面,多層次的生產力又需要多層次的生產關系與之相適應。
“多層次的發審體制對于我國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是必要的。統一監管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不僅包括資質體系,也包括管理和核準體系。既然是統一監管,多層次的發審體制不僅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之中有充分的回旋余地,而且在不同的發審機構之間也會形成積極的分工協調,調整起來也不難,發審委之間不會惡性競爭。我想這一點,市場是會逐步理解的。”劉紀鵬說。(周翀)
劉紀鵬:“創業板投資者門檻30萬”不可信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昨日表示,“交易結算資金達到30萬元的投資者方可參與創業板交易”的說法并不可信,創業板合格投資者恐怕應滿足開戶時間一年以上,并經過券商組織的相關測試等條件,同時,也不排除對保證金額度提出相關要求。
劉紀鵬在接受本報中國證券網“上證第一演播室”訪談時說,盡管不排除正在制定的創業板投資者準入規章對投資者保證金額度做出規定的可能,但他本人并不支持通過保證金規模界定投資者是否“合格”。“即便以5、6萬元的標準界定,至少也有50%-60%的投資者將被擋在創業板外”,劉紀鵬說,如果通過保證金限定投資者,可能會影響市場參與的公平性。同時,由于我國創業板對企業的盈利情況做出了明確規定,創業板公司已經開始盈利,是成長期而非創業期的企業,這一點明顯區別于一些境外市場。“既然很多風險已經在上市前就加以控制了,所以考慮我國創業板公司的風險,不能簡單地按海外無門檻或低門檻的創業板那樣去考慮,設立資金門檻的問題還應再加以考慮。”
他認為,設定投資者開戶時間的條件是合適的,開戶時間一年以上,至少確保了投資者具有一年以上的股市投資經驗;而通過券商組織的測試,不僅可以起到投資者教育的作用,讓券商切實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助于券商落實銷售適用性的原則,使產品匹配投資者的偏好和承受能力。此外,劉紀鵬建議可通過交易單位設置來控制風險,例如,可規定創業板交易每手200股、300股等。
劉紀鵬強調,無論創業板合格投資者門檻如何設置,投資者自行決策投資并享受收益、承擔風險,“買者自負”的原則仍是根本。(周翀)
|